妇女参政研究综述(2011~2015年)
李文[1]
一 研究概述
2011~2015年,妇女参政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成果数量明显增加,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对妇女参政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探讨逐步深化。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以“妇女参政”为主题进行检索,获得文献450篇,其中核心期刊111篇;在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妇女参政”为主题进行检索,获得文献139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8篇,硕士学位论文131篇。以“妇女参政”“妇女”“政治”为主题,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当代中国性别政治与制度公正》《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政治地位变化研究》等专著11部。
在妇女参政领域,相关研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研究成果数量增多,研究质量有所提升。无论是期刊论文还是博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较上一个五年都有明显增加,说明学术界对妇女参政的关注程度呈持续增长态势。在期刊论文中,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成果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妇女参政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大,同时推动了研究成果质量的提升。
二是研究议题更加多元,研究视角日益丰富。有研究从不同理论视角对妇女参政的相关理论及认识问题进行分析,深化了对妇女参政的主体性、赋权、政治权利等问题的认识。还有研究通过回顾历史或是从中外比较等多层面审视妇女参政配额比例制,并对这一制度的功能作用和现实意义进行思考与探讨。此外,关于少数民族等特殊妇女群体政治参与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二 主要研究内容
(一)妇女参政的相关理论探讨
1.妇女的政治权利与赋权
政治权利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如何认识妇女的政治权利以及对妇女的政治赋权等问题,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和思考。
有研究认为,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核心,女性参政是其拥有完全公民资格、实现自身要求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只有参与政治,才能消除政治对女性的排斥,女性才能结束被决定、被奴役、受压迫的命运,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完整意义上的人、自由发展的人(李丹,2012)。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目前中国妇女政治权利虚化的问题仍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在国家权力层面,妇女参政的权利虚置一定程度存在;在基层自治层面,妇女政治参与不足与任职的“边缘性”问题长期存在(雷扬,2012)。
还有研究阐释了政治赋权农村妇女的重要意义,并探讨了赋权的主要路径。宗芳(2013)认为,加强农村妇女的政治赋权工作,对于促进世界农业和农村发展、改善粮食安全状况、消除贫困和实现男女平权等都起着关键性作用,也是保障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推动政治领域男女平等的必要手段。研究提出,实现农村妇女政治赋权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自力赋权,即内生性的自我成长、权利需求自然生成,这是妇女赋权的决定性力量;二是他力赋权,需要政治权益保障的多元推力来实现。
2.参政妇女的代表性和主体性
参政妇女是否必然会代表妇女群体的利益,参政妇女的主体性如何构建,研究者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反思和探讨。
有研究认为,参政妇女为妇女参政是一种政治理想,现实中参政妇女并没有为妇女参政的主体性;如果妇女处在一种被推动参政的状态中,或者没有“为妇女而参政的意识”出现,那么仅仅提高妇女参政的比例,参政的妇女并不能代表妇女的利益为妇女说话(杨静,2013)。对于更多的女性参政能否推动社会治理的性别平等,李琴(2013)认为推动女性进入权力结构仅是第一步,实质政治代表性的获得才是关键。女性精英不一定会代表女性大众,因为政治意愿提倡的机制和在权力层中的影响力影响着政治精英的行为逻辑,现实中政党利益的影响度往往超过性别。陈琼(2011)也明确指出,在当前的政治体制背景下,妇女精英中的绝大部分不可能坚守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而是首先考虑影响自己升迁的党政领导意图,她们甚至会丧失独立性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借助批判理论和后结构主义女权主义理论,杨静(2013)从中国妇女参政的历程阐释了为何参政妇女没有为妇女参政的主体意识,认为如果没有一套为妇女参政的论述出现,女领导干部在其结构位置上并不必然出现为妇女参政的主体意识,因而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论述和认同才能产生为妇女参政的主体性。
此外,还有研究者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对女性参政中的差等正义进行了分析。谢治菊(2014)认为当下中国女性在高层参政中的席位缺失、在基层参政中的比例过低以及整体参政结构失调等问题仍未消除,这些问题与女性的能力和水平关联较小,还存在着对女性身份的歧视和排斥,属于差等正义的范畴,必须予以批判。由于女性在政治决策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政治现实一时无法从根本上发生改变,所以只能在体系和过程中做最大程度的有利于女性的努力,发挥政治体系功能和政治过程功能,渐进地影响政治决策,使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的政治决策都体现性别意识(魏崇辉,2012)。
(二)妇女参政基本状况
1.妇女参政整体状况与特征
当前,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处于什么水平,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如何认识和看待当前中国妇女参政状况;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分析。
张永英、杜洁(2013)基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从决策参与、民主参与、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对妇女的政治地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研究发现,2000~2010年,中国妇女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妇女对政治的关注程度较高,民主参与意识有所增强,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性别差距缩小,在社会组织中的参与日益活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比例提高,参政女性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社会性别意识较强。妇女参政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妇女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投票比例等方面有所下降;在决策参与和民主参与方面均与男性存在差距;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城乡妇女群体参政状况不平衡;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步改善,传统的家庭性别角色分工仍制约着参政女性的职业发展。
有研究者聚焦于妇女的权力参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参政模式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唐娅辉(2011)基于研究提出,中国女性参政历经以政府主导的、公平竞争的、比例政策与竞争相结合的参政模式,不同的参政模式给女性参政带来了不同的影响。研究认为,政府主导的女性参政模式从法律上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参政权,从干部运作机制上保障了女性的权力参与,从实践中拓展了女性参政的民主渠道;公平竞争的性别参政模式改变着女性参政的基础和内涵,性别比例政策的弱化导致女性参政的发展滞缓;比例政策与竞争相结合的参政模式为女性参政带来了新的进步,在中国女性参政的实际机会仍大大少于男性的现实背景下,性别比例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具有同构性。权力参与中重要职位的性别结构失衡问题仍不容忽视。纵向来看,从基层政府直至中央的各级权力机构中,领导职位大多被男性垄断,女性处于明显的“尖端缺失”状态;横向来看,在女性担任的领导级别的职务中,还存在着职务性别化的倾向,即权力结构中一些职务被认为是属于男性的,而另一些职务被认为是属于女性的(李晓广,2012)。女性领导干部多集中在科教文卫、群团等部门,分管全面工作和经济、金融、公安、政法等部门的较少,其工作领域依然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张永英,2015)。
有研究者通过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国际比较,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参政状况进行梳理,认为改革开放至1995年世妇会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保护妇女参政的措施被废除,妇女参政水平出现了短暂回落;1995年世妇会后,中国妇女参政的范围更广,深度进一步加大,参政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妇女参政的情况不容乐观,应对妇女参政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清醒和充分的认识(段蕾,2012)。有研究者对当代中国女性参政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女性参政不足的主要表现,即国家机关的女性就业层次低、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女性比例偏低、关键岗位女干部少、权力尖端缺损、参政女性的决策影响力弱(牛天秀,2013)。还有研究者在分析国际妇女运动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妇女参政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同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在各层特别是高层的比例仍然偏低,且长期存在着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群团部门多、主战线少的问题;一些女干部虽然进入领导岗位,但本身缺乏性别敏感,不懂得如何将社会性别议题纳入各项决策主流,因而需要进一步提高女性的领导力(刘伯红,2015)。
在梳理西方文献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王伟(2014)对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在中国妇女政治实践中的适用性进行检验,认为性别政治中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够直接应用于目前的中国,保护女性权益的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妇女运动的发展;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政治参与比例要远大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说明在分权以后地方政府享有的更多自治权,有利于提高女性的政治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女性政治参与和汉族居住地区相比并没有显著差异。
2.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状况
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是妇女参政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曹荔函、张克云(2013)对近10年的女村干部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和总结。研究指出,女村干部走进村庄权力中心所需的条件和资源具有如下一致性:①从政前多从事非农产业,善于从事经济活动,是村里的经济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具有经营头脑和社会阅历;②曾担任过类似妇女主任、计生员的职务,或是担任过村“两委”的委员,有了与村民熟识的机会,锻炼了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赢得了群众的认可与支持;③具有一定社会关系,或者娘家在本村,或者夫家是村中大姓,或者亲属家族中具有有利的背景。
在村庄女性化和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面临不少困境。付翠莲(2013)提出,农村妇女虽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在村级治理政治资源分配中仍居于边缘地位,存在着政治效能感低、参政比例偏低等诸多问题,面临着权力被边缘化、非制度化参与现象扩大等困境。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妇女在民主选举、村务民主决策和管理中放弃了话语权,在选举投票时往往随众、随夫,缺乏自主性,对村民自治的信心不足;自主性政治参与程度较低,手段式参与明显;制度化参与渠道非常有限。
杨智(2014)基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Y镇妇女参政的调研发现,该地区农村妇女参政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村妇女对于政治权利的“男女平等”观念淡漠,她们对于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政治权利并不在意,自觉自主维护自身政治权利的意识尚不明确;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尚未被村民广泛理解和接受,群众对于妇女担任村干部仍心存疑虑。研究认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村治理环境欠佳、传统的性别文化和社会角色定位制约、受教育水平低是阻碍当地农村妇女参政的主要因素。基于黑龙江省的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参选途径单一,妇代会主任成为培养女性正职的最主要途径;农村女性政治参与行为相对积极,但对公共事务分工存在传统角色定型的刻板印象;农村妇女的使命意识和进取心较强,自我认同度较高,女性正职的政治参与多出于公心,竞选成功的主要原因是“群众威信高”(闵杰,2015)。
在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路径方面,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提出,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在政治结构、制度环境、性别文化和妇女组织等层面存在路径依赖,制约妇女的有效参与;促进农村女性进村“两委”并不在于将“依赖”变成“割裂”,而在于梳理各方面组织关系,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构建妇女组织的合作网络,自上而下地完善政策法律来确保女性进村“两委”,与男子平等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牛天秀,2011)。李娟(2014)关于农村留守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妇女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她们参与村级治理是其自身发展的现实要求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共同决定的。研究认为,推动农村留守妇女有效实现其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权利,需要深刻认识农村留守妇女的政治认知,建立与农村女性特点相适应的政治参与制度,制定具体的倾斜性政策,提高性别平等观念。
3.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状况
受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的影响,少数民族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及政治权利的实现相对滞后。
马桂芬(2011)基于对甘肃省广河县穆斯林妇女参政的研究发现,相对于男性而言,穆斯林妇女领导干部人数偏少,大部分担任虚职、副职,且妇女干部增长缓慢、结构不合理。穆斯林妇女参政意识整体不强,特别是农村穆斯林妇女,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缺乏经济能力、承担着不平等的家务劳动分工,地位相对较弱,在家庭中缺少发言权和自主权,对参政缺乏信心和期望。
韩萌萌、邱翊(2014)对青海省互助县大庄村和下李村土族青年妇女政治参与的研究发现,土族青年妇女政治参与的意识淡薄、政治知识储备严重不足、政治信息获取渠道非正规化;更多地关注与本民族利益相关的事务,政治参与思想活跃但行动滞后,传统社会文化规范的严重束缚致使她们主动游离于政治之外。
有研究者用“增权理论”分析了少数民族妇女在发展过程中的权能障碍,认为传统政治文化中女性参与的弱势造成了少数民族妇女不同程度的“去权”,限制了其权能的发展,导致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比例偏低、女干部数量增长缓慢(李凤琴,2011)。
4.妇女组织推动妇女参政状况
长期以来,妇女组织在推动妇女参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张永英(2015)在研究中指出,妇联组织促进妇女参政的行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有关妇女参政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就妇女参政问题向人大和政协会议提交建议/议案和提案、在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及修改过程中提出建议和意见等;二是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创造条件,如与中组部联合下发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文件、开展女干部教育培训等;三是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女领导干部优秀事迹等。研究还指出,民间妇女组织在推动妇女参政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开展妇女参政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实施项目进行法律政策倡导、开展妇女参政能力建设等。
还有一些研究探讨了妇女组织在推动农村妇女参政方面的行动和作用。杜洁(2012)分析了妇女组织在村民自治政策议程形成中的参与和作用。研究提出,妇女组织通过对决策者和公众的倡导,努力使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边缘化的问题成为村民自治中亟待解决的公共政策议题,并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影响因素、提出对策,使其纳入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政策。
(三)妇女参政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妇女参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政策与制度机制因素
积极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是促进妇女参政的一个重要渠道,研究者从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对影响妇女参政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汪超、高焕清(2013)提出,现有政治制度安排中存在强倡导、弱实施的问题,一些政策虽规定了性别比例,但比例制定得过于模糊、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女性干部选拔任用与培训机制力度不够,相关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现行政策中女性从政比例的刚性规定不足,且政策缺少性别敏感,难以实现保障妇女参政权益的目标(辛湲,2014)。
还有研究者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个角度分析了影响农村妇女参政的主要因素。方金华、丁国民(2012)提出,法律保障不力是影响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主要因素。村民自治制度相关立法采用“性别中立”视角,客观上忽视了农村妇女参政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现实障碍,阻碍了性别公正的实施;法律文件中宣言性、倡导性规定模糊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及严格程序,加剧了妇女委员在村庄权力体系中角色的底层化;惩戒性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保障妇女当选的法律措施容易成为可打折扣、有弹性的条款。村委会选举程序不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不规范等,相关制度和法律缺乏刚性、执行效力不强,对女村干部的执政质量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曹荔函、张克云,2013)。徐桂兰(2012)认为虽然相关公共政策对农村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和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政策到现实层面的转化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女性和男性的区别和社会分工的差异,有些政策看上去对妇女有利但因不能有效执行导致事实上的不公正;农村地区一些政策执行者仍存有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对农村妇女参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政策执行上敷衍、僵化甚至扭曲,一些制约妇女参政的问题得不到纠正和解决。吉志强(2013)的研究发现,村庄治理内在价值性保障机制滞后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不足的关键所在。一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权和平等话语权保障机制滞后,依靠政府动员、照顾性和制度性安排参与乡村政治的局面整体上尚未取得体制性突破;二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民主和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动力和激励保障机制缺乏,政治参与效能感未能有效激发;四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组织化保障和互动合作机制缺失。
2.经济、社会与文化因素
妇女的政治参与离不开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李晓广(2015)认为,政治参与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撑,由于所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滞后,她们考虑得更多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尤其是整个家庭财富的积累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研究明确提出,经济因素对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相对于低收入妇女,经济收入高的农村妇女获取政治信息的范围比较广,渠道更多,对外界的了解程度也高,自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强,进而政治参与的意愿和自主性也相应提高(李毅、袁玲红,2014)。而一些妇女不愿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忙于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无时间更无精力过问政治,经济的落后直接遏制了人们的政治参与行动(韩萌萌、邱翊,2014)。能否“带头致富”是村民乃至村干部观念中影响村庄权力分配的重要因素,不少妇代会主任认为“自身缺乏致富技能”是其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闵杰,2015)。
有研究认为,公众的性别平等意识状况特别是对妇女参政的认识和态度,既影响了公众是否有意愿选择女性进入政治机构、担任一定职务,同时对妇女自身的参政意愿和能力产生影响(张永英,2015)。有研究者提出,留守妇女在农村民主和权力参与中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传统性别政治观念对妇女的制约。一是性别本质主义的认知,社会上长期形成的男权性别政治文化根深蒂固,致使人们有意无意地排斥女性参政;二是政治社会化对性别角色的塑造,社会性别文化普遍将女性的角色定位于私人的家庭领域,把男性定位于主外的公共领域,使得女性自孩提时代起就对政治既陌生而又缺乏兴趣,不仅整个社会排斥女性参政,女性自身也排斥政治(李晓广,2015)。还有研究者提出,当今中国政治权力和政治资源大都掌握在男性手中,以男权为中心的官场政治文化排斥妇女的政治参与;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参政能力的质疑和偏见依然存在,不利于女干部的培养选拔(辛湲,2014)。
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社会资本对妇女参政发挥着重要影响。祝平燕(2011)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了参政妇女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对妇女参政的影响,认为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强关系,不仅可以为女性提供物质上、工具性的帮助,而且可以为参政妇女建立社会关系,获取更好的政治社会资本,而朋友的支持功能主要表现在情感支持、提供信息和指导等方面。辛湲(2014)在研究中提出,女性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的比例偏低,借助社会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意识也较为缺乏,不利于女性争取更多的政治支持。此外,传统的家庭角色与妇女政治资本的积累相悖,使女性难以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活动,社会资本劣势积累势必会限制妇女社交活动范围,进而又会影响社会经验资本的存量,最终使得女性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与积极性等受到负面影响(汪超、高焕清,2013)。林玲(2012)的研究指出,在受传统文化影响比较深厚的地区,家族关系更是影响妇女政治社会资本和政治地位获得的重要因素;基于个人能力、权威和魅力赢得邻里乡亲的信任与支持也十分重要。
3.家庭因素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家人的态度以及家庭教育等因素,对妇女参政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家庭中不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特别是工作与家庭冲突阻碍了女性的政治参与。张永英(2014)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了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对妇女参政的影响。研究发现,传统性别角色分工依旧是制约妇女参政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政经历并没有打破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反而使参政女性背上了更为沉重的双重负担,限制了她们在政治领域的职业发展。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用于学习进修以及参与社交活动的时间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女性参政能力的提高和社会资源的获取(辛湲,2014)。对农村留守妇女而言,既要承担家庭照料责任,又要从事生产劳动,致使她们劳动强度和精神压力加重,疲于应对生产与家庭生活等问题,无暇关注正常的政治生活(李晓广,2015)。
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支持对女性参政十分重要。由于传统家庭性别角色分工依然没有打破,参政妇女要想在政治领域得到更大的发展,家庭成员尤其是丈夫对其担任领导职务是否支持至关重要,有一些优秀女性因家人不支持而无法实现其参政愿望(张永英,2014)。
还有研究者认为,家庭教育对女性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影响。女性初始的政治认知来自家庭,家庭对子女的角色期待影响了女性的参政意愿(辛湲,2014)。
4.个人因素
在一些研究者看来,女性的政治参与不可避免地受到其自身对政治的认知以及参政能力的影响。高银玲、齐卫等(2011)认为,女性自身的性别角色认知、社会角色认知、情感角色认知制约着女性参政的自发要求。父母、家庭成员对女性在成长期的教养与男性存在差异,参政往往被认为是男人的事情,影响着女性的自我角色认知;不仅社会上潜藏着对女性的歧视和轻视,一些女性自己也缺少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女性更多扮演感受性强、支配欲低、以柔顺和情感的付出为中心的“情感性角色”,从而削减了女性参与政治文化活动的热情。
还有一些研究者将农村女性处于权力边缘的内因归结为素质低、缺乏参与意愿,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李毅、袁玲红(2014)认为,许多农村妇女对政治理论和形势不理解,不关心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与其文化程度和缺乏相关政治知识有关。刘筱红、周鹏程(2014)则认为,在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村妇女有过高度参与村庄治理的经历,妇女有翻身解放的“感知”,农村妇女第一次拥有了政治身份,增强了社会成就感和自信心;当下很多农村妇女对于公共事务的热情逐渐冷却,对乡村政治、治理自愿保持“理性的无知”,这种冷漠态度也是基于她们的“感知”。因此,应思考村委会选举、村庄管理与妇女“翻身”“解放”之间的关联度,从历史视角探究当下农村妇女参与热情不高的原因。
(四)推动妇女参政的制度与政策分析
1.妇女参政比例制的思考与探讨
妇女参政配额制,即妇女参政比例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的有效策略之一,旨在通过规定各级各类决策机构中的妇女比例来保证妇女参与政策决策的机会和在决策中发挥足够的影响力。近年来,学术界对妇女参政比例制的关注度有所提高,学者们从如何认识妇女参政比例制及其功能、发展运用、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丁娟、石鑫(2015)在阐述妇女参政配额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历史视角探讨了苏联、中国关于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早期探索,梳理了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在妇女参政配额制方面的做法和贡献,对配额制的公正性、妇女参政比例的量度等问题进行了思考。研究提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审视,配额制作为推动妇女参政的一项积极性和临时性的措施,都不会在结果上构成对另一性别的歧视;关于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如一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那么唯有向50%的参政目标迈进,这个原则才能实现质与量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研究者对妇女参政比例低的结构性障碍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妇女参政比例制的功能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出妇女参与决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至少1/3的比例,二是能够代表女性利益诉求(李慧英,2014)。
闵冬潮(2012)对中国和印度妇女参政运动及配额制的发展运用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配额制进行深入思考。研究提出,关注配额、超越数字,妇女参政必须建立在基层妇女参与政治的基础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是决定妇女政治参与数量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充分考虑妇女群体内部差异,从性别、阶级、宗教、民族等方面交叉思考和探讨妇女的政治参与;重视总结妇女参政的历史经验,妇女进入权力机构之后如何发挥作用。Astrid Lipinsh、杜心怡(2014)对中国和德国在政治领域的妇女参政比例制、中德两国对妇女比例制的不同态度及相应政策进行了比较,提出完善中国妇女比例制的建议和对策,即将妇女比例制写入宪法和党章、建立法律监督机制。
还有研究者对影响妇女参政比例制实施效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制约妇女参政比例制实施的消极因素既有比例政策本身的局限,也包括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观念和认识问题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妇女参政比例制的规定本身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是否采取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社会公众尤其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妇女参政及妇女参政比例制的认识和态度,都对妇女参政比例制能否有效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研究提出,促进妇女参政比例制实施,需要完善促进比例制实施的配套政策、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差异化的宣传倡导和培训、妇女组织的积极推动(张永英,2014)。
2.妇女参政相关政策分析
有研究者对女干部选拔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钟曼丽(2011)提出,当前女干部选拔政策的实施现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内容的疏漏,如支持妇女干部当选的政策主要为倡导性政策,缺乏惩戒性的法律法规加以保证;二是政策条文冲突,如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与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女干部选拔政策实施问题的制度成因,主要表现在:政策制定中,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往往导致决策内容上的强制性和偏见,女性群体利益容易边缘化;政策的价值取向方面,经济发展往往被优先考虑,参政政策中的性别公正易被忽略;政策执行者对于女性的定位和认识、参政妇女自身素质等也是影响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张永英(2013)从社会性别视角对人大代表选举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法律对人大代表中妇女名额的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地方法规对于国家法律的积极解读与消极解读并存、省级的妇女法实施办法比选举法实施细则规定更为积极。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对选举委员会的性别结构做出规定;二是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分配不够具体;三是现有的选区划分方式不利于女代表的当选。建议人大选举相关法律中对于妇女代表名额的规定更为具体和量化;增强人大选举相关法律的性别敏感。
在农村妇女参政实践中,地方上出现的制度创新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肖军飞(2012)运用多源流理论,从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个层面对广水市“性别两票制”这一新型选举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许多问题成为公共问题,最后提上政策议程,是问题、政策以及政治三大源流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性别严重失衡的农村基层选举构成“问题流”;性别两票制的方案设计既科学又具有较强可行性,形成“政策流”;由专家、社会组织等政策企业家在政策制定系统中推动将解决办法与问题相连接、将问题与政治力量相结合、将政治力量与政策建议相联结,与主流意识融合形成“政治流”。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整体而言,近年来妇女参政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研究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创新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关于妇女参政状况的部分研究具有一定趋同性,且针对性不足,缺乏翔实的数据支撑和细致严谨的问题分析。例如,一些研究指出农村妇女缺乏参政意愿是其政治参与不足的表现之一,但对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入分析和科学阐释。还有一些研究在分析妇女参政的影响因素方面过于笼统,未能针对不同妇女群体、不同参政内容等,深入探究影响妇女参政的主要因素、次要因素以及影响程度。
二是对部分妇女群体的政治参与缺乏关注和深入研究。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网络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同群体妇女的参政渠道更加多元,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也不断增加。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妇女整体参政状况或是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状况,对城镇妇女、流动妇女、新领域新阶层等妇女群体的政治参与问题关注不足。
三是妇女参政理论与实践研究结合不足,对妇女参政实践中的重要现实问题缺少高质量的深度研究。无论在各级领导决策层还是农村基层治理领域,妇女的政治参与进展都较为缓慢,决策层女干部比例、人大女代表比例、村委会女委员比例等多年来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如何从理论上认识这些问题,现实层面应探索怎样的可操作性路径和策略,仍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
今后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拓展妇女参政的研究范围、细化研究对象,加强调研,掌握翔实且有代表性的数据,更加全面科学地反映不同群体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同时,聚焦制约妇女参政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加强对妇女参政政策及制度的创新性探索,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进而推动妇女参政实践。
[1]作者简介:李文,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