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与法律研究综述(2011~2015年)
刘小楠[1]
一 研究概述
2011~2015年,妇女人权与法律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契机和热点。首先,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撰写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报告在全国数据初步分析的基础上,从十个方面描述了当前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总体状况和五个典型群体的主要情况,提炼归纳了八大进步和六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基于这次调查,学界涌现出一系列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妇女人权与法律方面的研究。其次,201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为纪念“北京+20”,一批对北京世妇会后中国妇女人权发展状况梳理、总结的研究相继发表。再次,2015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白皮书运用大量事实和数据,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机制保障、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决策管理、妇女与环境、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法治保障、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就。最后,2011~2015年,中国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不断完善,学者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立法,围绕新的法律修订和颁布也形成了一些研究热点。比如,经过全国妇联等妇女组织与学者20多年的努力,2015年底中国通过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为了推动反家暴法的出台,2011~2015年,学者发表大量文章深描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提出反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为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再如,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前后也在学界形成研究热点。
在此背景下,2011~2015年妇女人权与法律的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妇女法律”进行主题检索得到721篇文献,与上个五年的321篇相比,文献数量增长突出,其中硕博士学位论文89篇,相比上个五年的76篇硕博士学位论文,数量明显增加。而直接以“妇女人权”为主题进行检索,无论文献总量还是硕博士学位论文数量都略有下降,说明研究热度较上个五年有所降低,但纵观这五年的研究成果,研究质量上升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研究议题、研究方法的多元和学术活动的丰富等方面。
五年间关于妇女人权与法律的研究具体包括多个议题,如妇女人权的理论,包括妇女人权的界定、发展历史、人权与权利的关系;妇女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对妇女人权保障的立法发展、妇女人权保障机制;用国际人权法视野研究妇女人权以及用比较的视角考察不同国家妇女权利发展状况;描述中国妇女人权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尤其是北京世妇会后20年中国妇女的权利发展状况;等等。
在研究方法上,除了常用的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2010年第三期中国社会妇女地位调查和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的发布,为妇女人权和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数据资料,这一阶段出现更多地以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研究。
五年间,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法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有10项,这些项目有效促进了妇女人权与法律的研究(见表1)。
表1 2011~2015年研究妇女权利的法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此外,五年间相关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也促进了该领域的学术交流,参会者撰写了大量会议论文。比如,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以“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为主题。会议讨论了司法公正对保障妇女权利的重要意义。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使司法人员树立社会性别平等理念,依法进行公正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必须采用“渗透法”,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展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立法与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关注受虐妇女案件的公正处理,矫正对两性平等问题的错误认知;为推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再如,2015年10月由联合国妇女署、浙江省妇联、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性别平等与企业社会责任(杭州)国际会议暨“他为她”行动,围绕“为提高妇女地位、实现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而继续行动”的目标,进行共同探讨并分享经验。此外,2015年,学界和妇女组织以“北京+20”为主题也举办了一系列学术会议,比如,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性别课程中心、韩国启明大学女性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北京世妇会+20:我们在行动”学术研讨会从各个角度讨论20年来世界妇女地位的改善以及今后妇女发展的方向。由联合国妇女署等机构支持、多家民间妇女组织发起的以“北京再出发”为题的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民间妇女论坛讨论了北京世妇会后20年中国性别平等进程以及代际的接力和议题的拓展。这些会议中也涉及妇女人权与法律的内容。
二 主要研究内容
(一)妇女人权理论
1.妇女人权的界定
人权与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人权指人仅仅由于其为“人”——除此之外不需要任何其他的资格和条件——而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妇女人权”是妇女作为人所有的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妇女群体固有的人的资格和身份所应当享有的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薛宁兰,2015)。也有学者把妇女人权放在男女平等的框架内来界定,认为妇女人权是指妇女作为社会成员与男子一样平等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由妇女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其本质特征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使她们真正能够自尊、自立、自强和全面自由地发展(邹晓巧,2013)。
2.妇女人权发展以及人权观念培养
人权观念产生伊始,女性虽然为人,却被排除在人权主体之外。西方启蒙时代的人权观念是女性主义分析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思想来源。在20世纪90年代,“妇女的权利即人权”已成为唤起全世界妇女的一个重要口号(马忆南,2015)。也有学者在研究中强调培养妇女权利观念的重要性,指出妇女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既是改变妇女自身地位,使其获得应有的人格尊严和实现自身人格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主要是培养妇女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权利观念、培养把性别差异作为平等前提的权利观念、强调在两性权利上对妇女权利优先保护的权利观念。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重视妇女权利知识的普及,使全社会了解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完善妇女权利维护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救助机制,创新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保护途径(尹奎杰,2013)。
3.社会性别视角下妇女人权保障
把社会性别理论引入妇女人权的研究也是这一阶段研究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比如,马忆南(2015)认为,社会性别理论拓展了法律议题的范围;社会性别理论使司法过程纳入了妇女的经验和性别的视角;社会性别理论帮助立法者制定积极的法律政策,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有助于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也有学者强调了性别意识缺失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影响,认为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法律重构是妇女人权实现的基本途径,是妇女的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终到事实权利过程的必经环节(汪云,2014)。
(二)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别比较视野下的妇女权利
美国学者凯利·D.阿斯金(Kelly D.Askin)、多萝安·M.科尼格(Duoluoan M.Koenig)编,黄列、朱晓青等译的《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三卷《走向赋权》(2012)是由国际刑法与妇女人权领域专家撰写的三卷本巨著之一,该著从理论和文化习俗到法律文书以及国际法庭的案例法等方面,对国际法上的妇女权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阐释,对妇女权利领域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方法、针对妇女的犯罪与侵犯、可予利用的资源和积极有效的赋权等,提供了犀利透彻的分析。
李西霞和丽狄娅·R.芭斯塔·弗莱纳(Lidija R. Basta Fleiner)主编的《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2013)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梳理了妇女社会权利法律保护的不同理论观点,比较借鉴了国际人权法、区域人权法和国别人权法的有益经验,深入探讨了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社会权利法律保护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该书也剖析了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妇女生育保护、劳动保护、就业权等方面的最新情况,并对荷兰、英国、瑞士、德国等国家妇女的社会权利保护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
对于国际人权法与女性主义运动和妇女人权的关系,马忆南(2015)教授在文章中表示,女性主义在利用人权理论推进妇女权利的过程中,国际舞台上的努力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层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际人权法、国际上保护妇女人权的运动与女性主义理论及其服务的世界妇女运动已经结合在一起。对于女性主义运动消除性别歧视的目标而言,国际人权法还具有策略意义上的工具性,是极为重要的手段。尽管存在种种不足,但现有国际人权法及其组织框架在提高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方面具有威信和威力;将妇女关心的问题纳入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和组织体系,能够使女性主义运动借助这种力量而发展。
刘海年(2011)在文章中追溯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状况、维护妇女的权利,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妇女权利保障的举措,将制定此领域的国际公约和推动各国制定国内法提上了日程。刘海年也梳理了维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世界妇女大会和一系列专题国际会议和宣言,总结了国内和国际方面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和实践经验。
(三)北京世妇会后妇女人权与法律的发展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妇女的人权”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并提出了系列战略目标。2015年为纪念“北京+20”,国内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著作和文章,北京世妇会后妇女权利和相关法律的发展状况成为这个阶段的一个研究热点和特点。薛宁兰在其论文《北京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述评》(2015)中把北京世妇会后保障妇女人权法律政策的进展总结为法律规定体系化、保障内容全面化、政策框架定型化三个方面,并指出相关立法之不足:缺乏对“性别歧视”的界定,运用“暂行特别措施”尚不到位。建议增加专门性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刘小楠在《20年,我们走了多远?——北京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状况研究》(2015)一书中回顾了北京世妇会后中国在妇女权益方面法律的发展,以及《行动纲领》所列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中中国妇女权利的实现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方向。
(四)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政策发展
2011~2015年,为了不断完善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学界围绕相关立法进行了大量研究,除了针对妇女法的综合性研究,新的法律的出台和修订也形成了一系列研究热点。
1.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政策
保障妇女人权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同时,妇女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建立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和机制,从立法和政策制定源头保障妇女权利,进而推动妇女人权的实现(隋悦,2015)。
李线玲(2014)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考察对象,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状况,从城乡、文化程度、年龄以及职业层次等方面进行分析,考察了公民对妇女法律的认知状况。结果发现,公民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程度大幅提高;公民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所起作用的主观评价降低。这一研究结果为进一步深入了解妇女的法律地位及其实现状况提供了基础。
班文战、夏吟兰主编的《人权知识妇女权利读本》(2012)系统说明了妇女人权(包括各项妇女人权)的概念、种类、意义、其在中国和国际社会得到确认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国家和其他社会成员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总结了各项妇女人权在中国得到确认和实现的状况,包括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不足,重点介绍了中国和联合国的妇女人权保障机制。
五年间,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关于保障妇女人权保障的选题增多,比如吉林大学吕东慧的硕士学位论文《论人权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妇女权利的保护》(2011)、东北大学赵小琳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2011)和姜楠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探讨——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视角》(2013)等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2.关于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法》
2011~2015年,以妇女权益保障为导向的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研究活动不仅蓬勃发展,而且在客观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持。学界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宗旨和原则、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等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澄清了许多概念误区,为立法活动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制度设计。如李明舜(2012)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工作机制及立法核心等做出了详尽的阐释。学者对反家暴立法的重视度可见一斑。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在中国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但是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家务事”社会各界始终存在着绥靖态度,行为人的“理所当然”和受害者的“顾全大局”是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的内容、含义,夏吟兰(2014)根据法律概念的抽象概括原则和中国的法律体系逻辑,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由于中国没有反家庭暴力法的先例,虽在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涉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没有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框架。于是,中国学者将眼光放之于世界,用比较法视角对美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活动做出很多详尽的分析报告,但是学者没有一味简单地要求像美国一样出台绝对刚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而是强调反家暴立法行动要与家庭暴力行为的性质、中国的社会现状、传统文化和民众的接受度相结合,呼吁立法者注重立法干预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李明舜,2014)。
与倡导反家庭暴力立法并行的,是相关学者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工作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由于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部这种极为亲密的私权力掌控的范围中出现的,为了更合理更切实地保护受害者在“家庭”这一特殊场域中的合法权益,社会工作方法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立法活动之外的另一条有效途径。如许晓芸(2011)试图将社会工作方法中的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结合到解决反家暴的实践中;申伟和陈冲(2015)对坪石村、李岭村、王集村及榆中周边诸村的家暴受害者进行了细致的访谈,总结出家暴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够,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村集体中男女平等观念不够等诸多因素,并建议制定“禁制令”[2],设立农村妇女协会,设立“家暴”邻里通报制度与“家暴”记录制度等措施。学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关涉对行为人的惩罚与制裁,也关照到了在家庭暴力过后对受害者的救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保护令是对受害者有效的民事保护措施,并且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官会运用自己有限的自由裁判权力,在权力限度内给予受害者更合适的保护及补偿。薛宁兰(2014)提出了其他国家对家暴受害者保护的具体方式,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3.妇女财产权的法律保障
妇女的财产权,实质是赋财产权以性别色彩。这样的区分,在我们展望历史上乃至现如今某些地区男性与女性在财产权上的差异时,显然是有意义的。因此这里的“妇女财产权”概念主要是法学而非经济学意义上的。中国《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权”,指的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而言,妇女的财产权包括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然而,在某些领域妇女和男性对于财产权的享有并无任何性别差异,因此,对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着重强调存在性别弱势的家庭共同财产权、夫妻财产权、土地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权利的保障,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有关财产权益所明确保障的权利内容(孙萌,2013)。
孙萌的《中国妇女财产权的保障和实现》(2013)一文,通过分析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权、夫妻财产权、土地财产权以及继承权方面的实现现状,指出中国妇女财产权在某些方面的实现上存在的不足。隋悦、李春雷的《性别、法治视阈下的村规民约》(2013)一文,分析了某些村规民约中的规定,指出其损害了妇女的财产权,应该予以修订,以保护妇女权益。张强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2015)一文,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而细微的建议措施。除此之外,《婚姻家庭视域下的妇女权利保障》(孙颖慧,2012)以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思》(马海霞,2013)围绕婚姻关系下的妇女财产问题进行了反思。
4.就业性别歧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在学界引起热议。有学者着重于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解读(罗娟、李元程等,2012),有学者着重讨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亮点和优势(林燕玲,2012),也有文章兼论该法规的进步与缺失(刘明辉,2012)。刘伯红(2012)在《特殊保护势在必行,平等发展更需坚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国际趋势》一文中认为,保护性立法是实现劳动领域性别平等的一种惯例。为所有劳动者创造体面的工作发展环境成为国际社会的现实追求。但是当世界各国女性劳动者普遍获得保护性立法和政策保障的时候,国际妇女运动又发现,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性立法有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把女性当作弱者,用禁止和限制的方法把她们“保护”起来,就有可能使妇女因生育和养育功能的保护而失去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就业的机会,从而带来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特别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和遭遇经济、就业等危机的时候。刘伯红进一步指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是保护得越多越好,更不能过度保护,而是适当保护为好;不应用禁止和限制的方法把妇女隔离起来,而应创造体面劳动和友好工作条件的制度环境,为所有劳动者提供机会平等、待遇均等的工作机会。传统的单纯保护性方法被称为“保护性平等”,现实的立足于发展的制度性改革的方法被称为“实质性平等”,而后者则成为妇女运动和国际社会致力于争取和实现的目标。
这五年间,随着学界起草《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和相关的立法推动工作以及从2012年到2015年陆续起诉的四起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案件,就业性别歧视也成为研究热点。一些学者通过对案例的评析,指出中国相关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案由、处理体制、劳动监察、认定标准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提出建议(刘明辉,2014)。除了对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状况的描述和法律建议,学者们也对海外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何霞,2015;唐颖侠、范金梅,2015;刘小楠,2013)。
5.妇女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
妇女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是妇女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这一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李国波在《广东妇女维权机制创新的功能考察与思路重构》(2013)一文中介绍,为了破解妇女维权的难题和困境,广东省各级妇联在省、市两级行政区域分别设立“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是广东妇联组织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新载体,发挥了传统维权机制无法比拟的功能优势。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以开展咨询服务、个案服务、网络服务、外展服务和决策服务作为妇女维权服务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四项基本功能。有学者对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进行研究,认为公益诉讼一方面具有矫正民主政治中妇女未被充分代表的弊端的作用,另一方面具有打破传统的性别不平等政治结构的作用。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与传统对抗型诉讼之间有重大差别。虽然作为公益诉讼中重要类型之一的宪法诉讼在中国尚不存在制度基础,但是,“推进性别社会结构变革的典型案件”在中国则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首先,推进性别不平等社会结构的改变需要多重力量的介入,司法也是其中重要力量之一。其次,现有法律为法院介入性别不平等案件提供了原则和裁量空间。法律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中往往包含着对法院的赋权,同时为法院提供了创制保护妇女权益模式的裁量空间,而这恰恰是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存在的土壤(沈国琴,2011)。
中国的法律援助已经有17年的历史,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还未纳入社会性别视角。张伟伟在《论妇女法律援助应增强社会性别视角》(2013)一文中建议培养具备社会性别视角的志愿律师队伍,形成维权网络体系;发挥妇联优势,采取全程关注、发公函协调推动的工作方法;将信访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不断寻求妇女法律援助的新路径;增加对妇联系统项目资金支持的力度,并确保可持续性。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目前,中国的妇女人权与法律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较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学者对于妇女人权的关注和探讨使得妇女人权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完善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推动国家在妇女人权方面的立法。
但是,我们也发现存在如下不足。在研究主体上,相关议题的研究者仍以女性学者为主,关注妇女人权与法律议题的男性学者较少。在研究方法上,由于该研究领域主要是法律界的学者,实证研究的能力和意识不足,研究方法主要还局限于文献研究。由于缺乏对现实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对司法案例的具体分析,一些研究难以做到对问题的精准把控。在研究内容上,对于妇女整体的宏观研究比较多,对于一些特殊女性群体,比如残障女性、少数民族女性等面临的特殊问题和状况以及多重歧视的研究仍然缺乏;描述性的研究比较多,深度的理论探讨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政策建议仍然缺乏;2014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审议,但是学者们的关注和研究不足,对于妇女人权的国际保障机制及其对中国妇女人权发展的影响仍需要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探讨。在研究质量方面,有些研究比较空泛,缺乏创新,低水平的重复现象仍然存在。对策性研究尤其是借鉴国外经验的对策性研究虽然比较多,但是对国外的法律制度多局限于宽泛的描述和梳理,结合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真正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的研究仍然不足。
妇女人权与法律研究一直紧密围绕并服务于中国法律的发展,期待下一个五年有更多深层次、有创新价值的研究出现,为中国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在研究议题上,结合新时期中国法律政策的发展以及新的国际国内形势,针对中国目前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的问题、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就业权利保障问题、民法典修订中有关妇女人权保障的问题、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以及妇女的参政权等都应该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研究内容。同时应该把中国的妇女权利放在国际人权的大框架下,加强对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妇女人权保障机制的研究,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妇女人权议题上的话语权。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应更加多元,除了理论推演、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外,希望今后的研究更多地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研究对象的定量和定性调查,切实了解研究对象的真实需求。另外,充分利用司法文书公开的便利,通过对大量司法判决的分析研读,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妇女人权的实际保障状况及司法判决中折射出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议题从实践中产生,才能针对实践需要提出更有见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希望今后能出现更多高质量的具有开创性和本土化意义的专著和论文,争取妇女人权与法律问题在研究深度和广度上都能有所突破。
[1]作者简介:刘小楠,女,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2]即禁止行为人接近被害人的行政处罚,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