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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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屋面工程,喷泉及喷灌工程,边坡绿化生态修复工程及措施项目,共八章。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及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绿化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本地区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3版),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区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的材料(不含植物)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宁夏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4.本定额中所使用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增加一般技工0.80工日/m3。

(2)增加混凝士搅拌机(400L)0.052台班/m3。

5.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预拌砂浆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7.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8.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9.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植物、半成品、成品:包括自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定额水平运距按100m考虑,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材料、植物、成品、半成品不能一次运输到达堆放地点或从堆放地点到达操作(或安装)地点超过水平运距100m。超过部分费用按各章节相关规定执行。

3.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坡度大于15%垂直运输高差超过1.5m应计算人工垂直运输费用。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垂直运输按垂直高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高度按全高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本定额未编入。

十四、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 以内”或“×× 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或“×× 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六、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