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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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概述

第一节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一、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要求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时限

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基层党委的设立

正式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设立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既可以由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后直接设立,也可以由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提出书面请示后,经上级党委审批后成立。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党总支的设立

党员人数超过30人的,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3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党总支既可以由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后直接设立,也可以由党支部提出书面请示后,经上级党委审批后成立。

六、党支部的设立

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可以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

党支部既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后直接设立,也可以由党员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后,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成立。

党支部党员减至3人以下,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能增加党员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或上级党组织直接研究决定)撤销。

退(离)休员工中的党员,原则上应单独成立党支部。

七、临时党支部的设立

凡有正式党员超过3人的,执行临时任务需要一段时间,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成立不了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设立临时党支部,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受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党组织介绍。

八、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正式党员超过7人的党支部,一般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员7人以上、15人以下的,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党员15人以上的,党支部委员会可由5~7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党支部委员会,一般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众工作等委员。委员人数少的,一个委员可兼任几个方面的工作。3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和组织(兼纪检、保密)委员、宣传(兼青年、群众)委员。

临时党支部的党支部委员会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九、党小组的设立

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学习等实际需要划分党小组。设立党小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不要把他们单独编成一个党小组。

为了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和考察,不要把预备党员单独编成一个党小组,而应同正式党员编在一起过党的组织生活。

对于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不足6名党员,可不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学习等活动,由党支部书记直接组织进行。

党小组长一般应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新成立的单位中党员之间不熟悉,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临时指定正式党员担任,待条件成熟后由小组成员推选,但应把党支部委员会这样决定的理由向党员说清楚。

十、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能形成决议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活动。

党小组对讨论的问题一般不表决,不能用表决的形式形成决议。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党小组范围内的工作,在讨论后可以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对支部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党小组应当讨论,并向支部反映,提出初步意见,供党支部委员会参考,由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