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承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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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论

2.1 研究背景

2.1.1 研究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宁”,成立于1958年10月25日,是我国唯一省级建制的回族自治区,现辖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宁夏位于我国西北部(北纬35°14′~39°23′和东经104°17′~107°39′),地处黄河中上游,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东邻陕西省,北接内蒙古自治区,南与甘肃省相连,总面积为6.64万km2,其中引黄灌区占41%,南部山区占59%。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区共有35个民族,总人口654万人,其中汉族人口367.65万人,占65.47%;少数民族人口193.9万人,占34.53%,其中回族人口190.23万人,占33.88%。回族在宁夏区内主要分布在南部山区的同心、固原、西吉、海原、泾源和引黄灌区的吴忠、灵武等7个县市。

宁夏是全国六个重度缺水的省区之一,水资源是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而水环境保护则是宁夏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亦是“十二五”环境保护的核心工作。宁夏区内水资源量少质差,天然降水年内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70%地区的降水主要集中在7月、8月、9月。黄河干流过境水资源支撑着宁夏地区经济社会活动的快速发展,素有“塞上江南”之美誉的卫宁平原和银川平原,其经济总量约占宁夏经济总量的90%;与此同时,黄河干流也承纳了流域陆域内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区农田退水,从而对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这对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合理利用黄河干流水资源,控制和减少区域水环境污染,确保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安全已成为宁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承载能力与限制排污总量研究课题,全面引入水环境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思想,通过对黄河干流宁夏段各水功能区、河流、水系、流域的水环境容量的科学计算,积极探索水环境管理由目标总量控制转向容量总量控制方法,将为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关构建以环境容量为代表的“全面量化控制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提供重要基础,也对推进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思路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1.2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

当前,总量控制管理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技术依据。总体上看,黄河干流宁夏段仍缺乏能够指导总量控制管理的技术支撑研究,同时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现象,由于各部门工作职责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手段、标准不同,调查研究深度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关成果难以为宁夏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环境保护与监管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撑。

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课题的实施,有利于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厘清有效的源清单,全面了解并掌握黄河干流宁夏段水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水污染源状况,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调整)水环境功能分区,规范、限制并监管区域废污水排放,保护过境黄河河段水环境质量安全,并促进宁夏地区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