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概念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普适性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1998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2002年12月25日)均做出类似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各项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均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标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各省(直辖市)均有“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类似规定,如《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5年1月14日修订、2001年1月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二十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等。
(二)南水北调政策依据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2005年4月4日)明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4〕136号)决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编入工程概算。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计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恢复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按每平方米多少钱征收,如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林地每平方米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该办法还明确: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调委发〔2005〕3号文明确南水北调工程征(占)用林地按照上述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列,但是,该文明确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沿线交费区渠道两侧绿化由地方负责,不列入概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分级征收制,根据征收或者临时征用林地的性质和面积分别确定由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如征收或者临时征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占用或者征用除国家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国家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5hm2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hm2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5hm2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hm2以上20hm2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等。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其余情况下,哪一级负责审批,就由哪一级负责预收。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库要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能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县、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违规处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1999年6月14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年2月12日),对违反规定行为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