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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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物探

8.1 一般规定

8.1.1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物探应根据探测目的、任务要求、海况、地质条件、地球物理特征选用侧扫声纳法、多波束法、电磁感应法、海洋磁法、水域地层剖面法、水域多道地震勘探法和测井等方法,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综合探测;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物探方法宜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选用。

8.1.2 物探工作宜按接收任务、搜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制技术方案、试验探测、探测、资料检查与评价、数据处理、资料解释与制图、成果报告编写与校审、成果提交与归档的程序进行。

8.1.3 物探技术方案应根据项目合同和物探任务要求,在搜集和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物探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目的任务、工作量及范围、地质概况及地球物理特征、物探方法与技术、导航定位、测网和测线布置、人员与设备及勘探船配置、工期与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安全预防保障措施。

8.1.4 物探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探测项目的要求,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1.5 现场探测前,应进行试验探测;试验探测成果可作为生产成果的一部分。

8.1.6 侧扫声纳法、多波束法、海洋磁法、水域地层剖面法、水域多道地震勘探法应采用走航式连续探测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下拖曳探头距勘探船较远时,宜采用超短基线水下声学定位系统;现场开始工作前应对定位系统进行安装姿态校正;

2 勘探船应沿测线延伸线提前上线、推迟下线;有拖体情况下,延伸线长度不应少于2倍拖缆长度;磁法探测时,拖曳电缆长度应大于3倍勘探船长度;

3 工作航速不宜大于5kn,施测过程中不应停车或倒车;

4 勘探船航向应保持稳定,航迹与设计测线偏离距不应大于10m;

5 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探测时,同一测线应采用统一的桩号。

8.1.7 物探记录内容应准确、齐全,不得涂改。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全部观测资料进行自检。发现不合格记录,应分析原因,做好记录,进行补测或重测。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现场观测资料进行检查和评价,抽查率应大于30%。

8.1.8 数据处理、资料解释和成果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和解释软件应为有效软件;现场数据应及时整理和初步解释;

2 物探资料的解释应充分结合物探工作范围内的地质、设计和测量等资料,应遵循从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原则;

3 物探成果报告内容宜包括概述、地质条件及地球物理特征、探测方法与技术、质量控制、资料处理、成果分析、结论与建议、附图与附表,物探成果图件应包括物探测线位置平面图、物探成果图、物探成果地质解释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