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荷 载
5.2.1 永久荷载D主要包括结构的自重、固定设备正常运行下的自重、正常运行下的液体自重及其静压力、土压力、地基沉降作用、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作用等。
5.2.2 活荷载L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期间的活荷载(临时荷载、支撑荷载等)根据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宜小于4kN/m2;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活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人员重量、吊车荷载等)根据土建接口条件确定;屋面活荷载取屋面最大积水荷载和屋面雪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且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小于2kN/m2。
5.2.3 雪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雪压S0根据厂址条件按100年重现期确定;
2 雪荷载标准值Sk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3 雪荷载应考虑屋面积雪的不均匀性对结构内力的不利影响。
5.2.4 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的温度作用To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的温度作用应考虑建造温度和环境温度的影响。建造温度可根据厂址和施工条件确定,若无充分依据,可按20℃考虑;室内温度可根据工艺资料确定;室外温度可根据厂址气象资料确定;地基温度可根据厂址条件确定,若无实测数据,可按10℃考虑。
5.2.5 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管道和设备的反力Ro仅指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管道和设备的反力,不包括自重和地震产生的反力。
5.2.6 启动卸压阀或其他高能装置引起的荷载G应由工艺要求确定。
5.2.7 安全壳内部或外部压力变化而引起的压力荷载Pv及其对应的循环数量由工艺要求确定。
5.2.8 安全壳结构完整性试验时的压力荷载Pt宜取设计基准事故压力Pa的1.10倍~1.15倍。
5.2.9 安全壳结构完整性试验时的温度作用Tt宜根据试验期间的环境温度确定。
5.2.10 设计基准事故引起的荷载和作用Pa、Ta、Ra、R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荷载Pa的压力曲线及其引起的隔间压差根据工艺条件确定;
2 温度作用Ta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
3 管道和设备反力Ra为管道通过贯穿件及连接件作用在结构上的作用力或设备反力;
4 局部荷载Rr包括由高能管道破裂而产生的反力Rrr、由高能管道破裂所产生的喷射冲击荷载Rrj、由高能管道破裂所产生的撞击荷载Rrm。
5.2.11 由地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包括下列内容:
1 运行安全地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E1,包括由运行安全地震动引起的结构、管道和设备的地震作用、土的地震作用、水池中水的地震作用等;
2 极限安全地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E2,包括由极限安全地震动引起的结构、管道和设备的地震作用、土的地震作用、水池中水的地震作用等。
5.2.12 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风压W0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0——百年一遇的3s平均最大风速(距地面以上10m高度处阵风)。
2 风荷载标准值W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μz、βz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取值。
5.2.13 设计基准龙卷风荷载Wt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龙卷风参数时,龙卷风的分级遵循现行核安全导则的规定,设计基准龙卷风等级根据厂址条件确定;
2 龙卷风效应包括:风压荷载Ww、压差荷载Wp、龙卷风引起的飞射物荷载Wm,龙卷风效应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安全相关土建结构抗龙卷风设计规定》NB/T 20360确定。
5.2.14 内部飞射物产生的撞击荷载A1应符合下列规定:
暴露在飞射物范围内的厂房结构应考虑飞射物作用,内部飞射物产生的撞击荷载包括反应堆厂房中由控制棒或阀门部件等飞出引起的荷载、乏燃料罐坠落引起的荷载等。
5.2.15 外部爆炸引起的冲击波荷载A2应根据厂址调查确定,若无确切资料,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厂房设计荷载规范》NB/T 20105确定。
5.2.16 外部飞射物引起的荷载A3应根据厂址调查确定,若无确切资料,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厂房设计荷载规范》NB/T 20105确定。
5.2.17 内部水淹作用于安全壳的荷载Ha,内部水淹范围和荷载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2.18 由施加预应力产生的荷载F,其值根据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及预应力损失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