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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可建造性相关要求。
3.1.2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度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3 在设计基准范畴下,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在超设计基准范畴下,可按附录A进行评估。
3.1.4 设计中应考虑厂址环境因素、厂区地基条件及附近区域边坡稳定性对核安全相关结构的影响。
3.1.5 混凝土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规定的抗震分类及其设计水准进行抗震设计。
3.1.6 混凝土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或其他长期作用的温度限值为65℃,但局部范围,如高能管道穿管区域,其允许温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95℃;
2 在事故工况下或其他任何短期作用的温度限值为180℃,但对于管道破裂时喷射作用所影响的局部区域,其允许温度可提高到345℃;
3 混凝土温度超过上述限值时,若通过试验表明该较高温度作用下混凝土强度不低于设计值,则混凝土温度允许高于上述规定的限值。
3.1.7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核电厂设计寿期的要求,且不应低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