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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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料制备系统

4.1 筛、碎设备

4.1.1 筛、碎设备的设计应尽量使燃煤经过筛、碎设备的最终出料粒度符合锅炉对燃煤粒度级配要求。

4.1.2 筛、碎设备应采用分段破碎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入发电厂的燃煤粒度大于300mm时,应在运煤系统的前端设置初级筛、碎设备。初级筛、碎设备的出料粒度不宜大于200mm;

2 当进厂燃煤粒度大于100mm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采用粗、细两级筛、碎设备进行筛碎。粗筛、碎设备的出料粒度不宜大于30mm;

3 当进厂燃煤粒度大于50mm小于或等于100mm、系统出力大于400t/h时,应采用粗、细两级筛、碎设备进行筛碎,粗筛、碎设备的出料粒度不宜大于30mm;当进厂燃煤粒度大于50mm小于或等于100mm、系统出力不大于400t/h时,可只设置细筛、碎设备;

4 当进厂燃煤粒度小于等于50mm时,可只设置细筛、碎设备;

5 粗、细破碎设备前均宜设置筛煤机。

4.1.3 粗筛、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的相关要求。

4.1.4 细筛、碎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细筛、碎设备出力能满足上煤系统出力时,上煤系统的每路带式输送机应对应设置1套细筛、碎设备。细筛煤机的额定出力宜与上煤系统额定出力一致,细碎煤机额定出力宜为上煤系统额定出力的70%~100%;

2 当单套细筛、碎设备出力不能满足上煤系统出力时,上煤系统的每路带式输送机应并列设置多套细筛、碎设备。细筛、碎设备的设置数量应根据上煤系统的出力和每台细筛、碎设备的出力确定,细筛煤机设备的总出力不应小于上煤系统额定出力,细碎煤机设备的总出力宜为上煤系统额定出力的70%~100%;

3 当设置多套细筛、碎设备对应1路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时,应有保证每套细筛、碎设备均匀、稳定受料的分煤设施或设备;

4 细碎煤机前宜设置布料器,以保证细碎煤机沿转子长度的破碎段均匀受料。布料器的布置高度应满足细碎煤机入口物料的初速度要求。

4.1.5 根据锅炉对入炉粒度的要求,可在细筛、碎设备之后增设超限物料筛分设备。分选筛煤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选筛煤机的额定出力应与上级系统或设备的额定出力一致。当细筛煤机和细碎煤机之后的物料全部进入分选筛煤机时,分选筛煤机的额定出力应与对应的系统额定出力一致;当仅细碎煤机之后的物料进入分选筛煤机时,分选筛煤机的额定出力应与细碎煤机的额定出力一致;

2 分选筛煤机的筛面面积不宜大于细筛煤机,筛孔尺寸不宜小于细筛煤机筛孔尺寸的2倍;

3 分选筛煤机的筛上物宜送出系统之外,经人工甄别后,大块煤送入煤场,其他杂物抛弃;

4 分选筛煤机宜布置在细碎机室后到主厂房之间的转运站内,也可直接布置在细碎机室内;

5 分选筛煤机不应设置旁路。

4.1.6 混煤设施宜布置于细筛、碎设施之前。

4.1.7 当采用运煤带式输送机为床料仓装料时,装料设施应布置在所有碎煤机室之后。

4.1.8 筛、碎设备的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3部分:运煤自动化》DL/T 5187.3的相关要求。

4.1.9 筛、碎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厂燃用的燃料特性、锅炉对燃料的粒度级配要求、设备检修维护条件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筛煤机可选用滚轴筛、梳式摆动筛、高幅振动筛;

2 粗碎煤机宜选用环(锤)式碎煤机;

3 细筛煤机可选用高幅振动筛、高幅概率组合筛、双转式滚筒筛、交叉筛、弛张筛;

4 细碎煤机宜选用可逆锤击式碎煤机;

5 分选筛煤机宜选用高幅振动筛。

4.1.10 当电厂燃用褐煤、油页岩等物料时,应选用具有防止不符合粒度要求的片状物料进入下级系统的细筛煤机。

4.1.11 细筛煤机宜设置旁路。

4.1.12 细碎煤机不宜设置固定的底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