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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工作,统一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和要求,提高经济评价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新建、改扩建工程。
1.0.3 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全面、完整地进行经济评价。
1.0.4 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应为项目正式开工到建成投产所需要的时间,应按照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或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运营期应为项目投入生产到项目经济寿命结束所需要的时间。
1.0.5 财务评价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在建设期内,应考虑投入的相对价格变动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在运营期内,若能合理判断未来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投入与产出可采用相对变动价格;若难以确定投入与产出的价格变动,可采用项目运营期初的价格;有要求时,可考虑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国民经济评价应采用以影子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不考虑价格总水平变动因素。
1.0.6 经济评价参数应根据电力行业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市场需求状况、投资经济效益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进行确定。经济评价参数具有时效性,应适时测算、发布并动态调整。
1.0.7 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