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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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风除尘与净化

3.1 基本规定

3.1.1 氧化铝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系统方案制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氧化铝业》HJ 473的有关规定。对放散有害物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1.2 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通风、除尘或净化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排放总量的要求。通风、除尘与净化过程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3.1.3 通风、除尘和净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物浓度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1.4 通风系统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1.5 通风、除尘与净化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