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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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除尘与净化

3.3.1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小于20m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粉尘黏结性较强、容易积聚堵塞管道的系统,宜分设系统就地处理;

3 温度、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4 当工艺不允许不同粉尘混合或混合后影响粉尘回收利用时,应分设系统。

3.3.2 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3.3.3 除尘系统各排风点管道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排风点管道计算压力损失不宜大于10%,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达到水力平衡要求时,应装设调节阀门。

3.3.4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照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与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排风量15%~20%之和确定。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管上应装设与工艺设备联动的启闭阀门。

3.3.5 干式除尘、净化系统收集的粉尘应返回工艺系统回收利用或二次开发利用,确无利用价值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或填埋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粉尘储运过程中的二次扬尘应设置处理措施。

3.3.6 湿法除尘、净化污水应循环使用,不具备条件的应有处理回用手段。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返回工艺系统回收利用或二次开发利用,确无利用价值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或填埋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污泥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3.3.7 排气筒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的有关规定,并不应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3m以上。排气口的设计应有利于污染物扩散。高空排放时,排气口高度应保证排出的气体不对周边人员巡检产生影响。

3.3.8 在不影响生产和不改变物料性质的前提下,对无法密闭收集的扬尘点宜设置水力抑尘措施。

3.3.9 地下皮带廊及设备地坑应设计全面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全面通风系统排风宜合并入除尘系统处理。地下空间存在粉尘大量泄漏可能的位置,宜设置真空清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