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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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 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的运行参数;

2 主机和辅机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

3 电动、气动、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和调节阀门的开度;

4 仪表与控制用电源、气源、水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其他。

4.1.2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相关规定。

4.1.3 检测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核岛控制和保护的常规岛检测仪表,应满足核岛关于安全级的接口要求;

2 应根据检测仪表的用途、形式和重要性,选择适当的准确度等级;

3 应根据检测仪表所在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防护等级;

4 仪表应满足所在环境的防腐、防潮、防爆等要求;

5 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