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钢板混凝土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运输、吊装、施工阶段的验算,包括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
6 防火性、耐久性及施工要求。
3.1.2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3 钢板混凝土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发生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因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预制钢结构模块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的荷载设计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或耐久性能的某种规定状态。对使用时需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3.1.4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荷载组合作用效应(内力:包括弯矩、轴力、平面内剪力、平面外剪力)设计值,按本标准第3.2节确定;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按本标准第4章确定;
fc,fs,fr——混凝土、钢板、钢筋的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第4章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3.1.5 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进行验算:
式中:S——荷载组合作用效应(变形)设计值,按本标准第3.2节确定,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均取为1.0;
C——结构构件的变形限值,对于钢板混凝土楼板可按表3.1.5采用。
表3.1.5 结构构件的变形限值
注:1 表中l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2 工况组合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厂房设计荷载规范》NB/T 20105—2010工况及荷载效应组合中的分类;
3 表中所列各种工况见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中的规定。
3.1.6 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应对钢结构模块中的钢板进行变形计算。
3.1.7 核电站建构筑物应根据其功能的重要性,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进行抗震分类。
3.1.8 钢板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核安全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
3.1.9 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相关规定。腐蚀性介质中的钢板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相关规定进行。
3.1.10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的有关规定,其中耐火极限可根据具体的试验结果确定。
3.1.11 钢板混凝土结构与其他结构形式组合使用时,应分别符合各自结构形式的相关规范规定,且直接接触位置应有可靠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