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支架结构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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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作用组合

4.3.1 光伏支架结构设计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结构和结构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强度;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结构和结构构件的变形。

4.3.2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按式(4.3.2)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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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取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γRE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值。

4.3.3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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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标准值,如变形、裂缝等;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4.3.4 非抗震设计时,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取其不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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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光伏组件荷载技术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选择;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SK——雪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γwγs——风荷载、雪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4;

ψwψs——风荷载、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风荷载为主导可变荷载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1.0,雪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7;雪荷载为主导可变荷载时,雪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1.0,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6。

4.3.5 抗震设计时,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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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d——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宜取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当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时,不应大于0.9;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确定;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3;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确定;

γW——风荷载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4;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宜取0.2。

4.3.6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效应采用标准组合,可按本标准式(4.3.4)计算,各荷载分项系数宜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

4.3.7 光伏支架设计时,宜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检修荷载宜取1kN,也可按实际荷载取用并作用于支架最不利位置;

2 进行光伏支架构件施工检修荷载承载力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取永久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进行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2,施工检修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4;

3 变形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取永久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进行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