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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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3.3.1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应由仪表设备和执行机构、现场控制器、管理层系统三部分组成;

2 仪表设备应能在控制现场直接采集数据,执行机构应能控制设备的动作;

3 现场控制器应能对现场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并应发出指令,指挥执行机构动作;

4 管理层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测控点各种过程或设备进行实时数据采集;

2)应能对本地或远程的自动控制过程进行全面实时监控;

3)应为生产安全、调度、管理、优化和故障诊断提供必要和完整的数据及解决措施。

3.3.2 仪表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测定温度、湿度、压力、压差、露点、气体浓度、流量的功能;

2 应采用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

3.3.3 执行机构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过其机构动作直接改变被控变量;

2 可采用电动、气动、电磁和液压方式驱动;

3 可进行开关、比例或积分控制;

4 可由电流信号、电压信号、脉冲信号和压力信号进行控制。

3.3.4 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逻辑运算和指令控制的能力;

2 可由可编程逻辑、分布式和直接数字控制。

3.3.5 管理层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工作站、组态软件、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服务器组成;

2 应具有数据采集和状态显示、远程监控、报警和报警处理、事故查询和趋势分析的功能;

3 宜具有能源管理功能;

4 控制软件应有控制、通信、记录分析、系统优化和安全保障的功能,数据量大时宜配置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