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级:危险品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级:危险品不敏感,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为1.1级、1.2级、1.3级、1.4级。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续表3.2.2-1
续表3.2.2-1
续表3.2.2-1
续表3.2.2-1
续表3.2.2-1
续表3.2.2-1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表3.2.2-2 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 计算药量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量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3 建筑物内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最大药量。
3.3.4 危险品厂房内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5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硝酸铵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水溶液中硝酸铵溶质质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有实心砌体隔墙或钢板相隔时,硝酸铵水溶液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表3.3.5 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续表3.3.5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3.3.6 危险品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