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32-2018 含硝基苯类化合物废水处理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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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预 处 理

4.2.1 含硝基苯类化合物废水宜单独收集,且宜单独进行预处理。

4.2.2 废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宜按24h累积水量设计,也可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同类企业类比调查确定。

4.2.3 预处理工艺宜设置去除硝基苯类化合物的工艺单元,宜选用铁碳微电解法、芬顿法、臭氧氧化法、活性炭吸附法、中和—混凝—沉淀法及这几种方法的组合工艺。预处理出水应满足后续生物处理进水要求。宜采用的预处理组合工艺包括:

1 铁碳微电解—芬顿—中和—混凝—沉淀组合工艺;

2 芬顿—中和—混凝—沉淀组合工艺;

3 铁碳微电解—中和—混凝—沉淀组合工艺;

4 铁碳微电解—中和—混凝—沉淀—臭氧氧化组合工艺;

5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

4.2.4 铁碳微电解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pH值宜为2~4;

2 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原水水质资料时,反应时间宜为0.5h~4h;

3 填料宜具有防板结功能,并宜保持用水浸没状态;

4 填料床应设置反冲洗设施,定时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沉淀池。

4.2.5 芬顿反应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pH值宜为3~5;

2 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反应池停留时间应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原水水质资料时,反应池停留时间宜为0.5h~4h;

3 反应池内壁应采取抗氧化及耐酸防腐处理。

4.2.6 臭氧氧化单元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臭氧氧化池停留时间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原水水质资料时,臭氧氧化池停留时间宜为0.5h~4h;

2 臭氧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宜选用不锈钢管,也可选用偏聚二氟乙烯、氯化聚氯乙烯管等。

4.2.7 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炭吸附装置宜通过吸附试验确定各设计参数;

2 活性炭吸附柱采用钢制设备时,其内壁宜采用防腐涂层;

3 饱和活性炭再生宜采用热再生或溶剂再生;

4 宜设置两台及以上活性炭吸附设备。

4.2.8 中和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和药剂宜采用pH值自动控制装置和计量泵进行投加;

2 中和后pH值应为7~9;

3 当用石灰做中和药剂时,中和反应时间宜为30min~90min;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并应设置回调pH值装置及防结垢措施;

4 中和反应宜采用机械搅拌,室外也可采用空气搅拌;机械搅拌梯度G宜为600s-1~1000s-1,空气搅拌强度宜为5.0m3/(m2·h)~6.0m3/(m2·h)。

4.2.9 混凝单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选用聚合氯化铝或聚合硫酸铁,助凝剂宜选用聚丙烯酰胺,用量应按类似水质的处理经验或混凝沉淀试验结果确定;

2 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原水水质资料时,混合搅拌时间可为10s~60s,絮凝反应时间可为15min~30min。

4.2.10 预处理沉淀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处理沉淀池池型宜根据废水处理规模确定,宜选用平流式、辐流式或竖流式沉淀池;在地下水位高、施工困难地区不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

2 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原水水质资料时,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1h~2h,表面负荷宜为1.0m3/(m2·h)~2.5m3/(m2·h);

3 预处理沉淀池进、出水应采用均匀布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