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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设计规模应按自产和外购煤焦油量确定,新建煤焦油加工单套装置规模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t/年及以上。
3.0.2 煤焦油深加工装置的设计规模应按原料来源和经济效益核算确定,不宜限定最小规模。
3.0.3 煤焦油加工工程设计应依据建设地区的地形、地质、地震、水文及气象资料进行。
3.0.4 环境影响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应在开展煤焦油加工设计前完成。
3.0.5 装置产品为最终产品时,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产品质量指标。
3.0.6 建筑和结构工程应按工艺和公用辅助设施的要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