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作业人员
2.2.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 施工单位应组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 施工作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
4 施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 施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2.2.2 未经相关技术和安全责任人许可,任何作业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
2.2.3 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应由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电气安装、调试和检修等作业应由持有电气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2.2.4 非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正在运行的挖掘机、起重机或吊索等机械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得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不得在陡坡、高处及临水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2.2.5 在施工区域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注意各种危险警示标志和信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采取跳车、爬车、强行搭车等危险行为。
2.2.6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和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2.2.7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遵照设备操作规定,在设备运行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应确保机械、电气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并应停机、停电。
2.2.8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2.9 在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严禁进行高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