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路 基
5.4.1 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5.4.2 路基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填料性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路基强度与稳定性要求、防护工程、排水系统、关键部位处理等综合确定。
5.4.3 路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高度应满足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应结合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综合确定。
2 临河和受水浸淹路段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标高。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3 路基标高受限制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层等措施。
5.4.4 路基填料应利用露天煤矿的剥离物和煤矸石。
5.4.5 路床顶面的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25MPa。
5.4.6 路床填料应均匀、密实。季节冻土地区的路床不应直接采用粉质土填筑。填料的最小强度和压实度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路床填料最小强度和压实度要求
5.4.7 采掘场和排土场路基宜在作业形成的平台上直接整平碾压成型。局部软弱路基应换填处理。
5.4.8 路堤填料不得采用泥炭、淤泥、冻土、强膨胀土等,浸水部分的路堤不应直接采用粉质土填筑。采用细粒土填筑时,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表5.4.8的规定。
表5.4.8 路堤填料最小强度要求
5.4.9 路堤应分层铺筑、均匀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 路堤压实度
5.4.10 采掘场内的路基边坡应与采掘场的台阶坡面相一致,排土场的路基边坡应与排土场的台阶坡面相一致。其他路段路基边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执行。
5.4.11 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结合气候、水文、地形、地质等条件和所采用的筑路材料,采用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
5.4.12 沿河路段路基受水流冲刷时,应根据河流特性、水流特性、河道地貌等因素选择防护、导流或改河工程。
5.4.13 地面横坡较陡地段修筑路堤有顺基底及基底软弱层滑动可能或开挖路堑有滑动可能时,应设置挡土墙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5.4.14 路基排水应防、排、疏结合,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5.4.15 各类地表排水设施的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排水流量的要求,沟顶应高出沟内设计水位0.2m以上。
5.4.16 土质路堑顶部无挡水埝时,截水沟边缘至堑顶距离不应小于5m。
5.4.17 路基排水设施的纵坡不应小于3‰,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2‰。
5.4.18 截水沟和排水沟的横断面可采用梯形,底宽和深度均不应小于0.5m。
5.4.19 路基边沟可采用三角形、梯形等形式,边沟的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角形边沟道路侧坡率可采用1∶3,非道路侧坡率可采用1∶1,沟深不宜小于0.5m;
2 梯形边沟底宽和深度均不应小于0.5m。
5.4.20 边沟、截水沟及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加固措施:
1 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2 易产生路基病害;
3 有集中水流进入。
5.4.21 道路用地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坡顶边缘至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有挡土埝、截水沟等设施时,从其最外边至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
2 路堤护坡道外缘至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有取土坑、排水沟时,从其最外边至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
5.4.22 下列情况的路基应进行特殊设计:
1 滑坡、崩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路段;
2 软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路段;
3 改移河道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