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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备选型
5.2.1 卡车选型应满足作业条件和运输需求,并应与采掘设备匹配,且所选矿用卡车的规格宜标准化、系列化。
5.2.2 剥离和采煤应分别进行卡车选型,同一露天煤矿宜选用相同或相近型号的卡车。
5.2.3 矿用卡车载重量与挖掘机勺斗装载重量的比例宜为3∶1~6∶1。
5.2.4 矿用卡车的载重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
5.2.5 露天煤矿矿用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应根据路况、运距及卡车牵引特性确定。近水平露天煤矿矿用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可按表5.2.5选取,倾斜及急倾斜露天煤矿的平均速度可在表5.2.5的基础上进行折减。
表5.2.5 矿用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
5.2.6 矿用卡车的年计划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规定、安全性及经济性综合确定。
5.2.7 矿用卡车完好率宜为0.78~0.83,实动率宜为0.51~0.62。
5.2.8 矿用卡车年生产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y——矿用卡车年生产能力(t/a);
η——矿用卡车的实动率(%);
T——矿用卡车年计划工作时间(h);
Vs——矿用卡车计算每车装载煤岩的重量(t);
t装车——装载设备装满一辆矿用卡车的时间(min);
t卸载——矿用卡车卸载时间(min);
t运输——一个作业循环周期矿用卡车往返运行时间(min);
t等调——矿用卡车一个作业循环周期平均等待和调车时间(min);
Lp——平均运距(km);
V——矿用卡车平均行车速度(km/h)。
5.2.9 主要运输、辅助运输及道路养护不宜配置备用设备。
5.2.10 露天煤矿矿山道路养护设备宜按表5.2.10的规定配备。
表5.2.10 矿山道路养护设备
5.2.11 辅助运输设备可按表5.2.11的规定确定。
表5.2.11 辅助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