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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电气伤害
5.2.1 车间内供配电设备与其他设备宜有特定标志符区别。
5.2.2 车间变电所不宜设置在紧邻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5.2.3 胶浆房、正乙烷(溶剂汽油)库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2.4 硫黄库、炭黑库、密炼车间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的房间应使用防尘电气设备。当这些场所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进行设计。
5.2.5 电气设计应有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及《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