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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面钻井抽采
4.3.1 地面钻井预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达到30%以上;
2 应根据地形、储气层条件等选择井型;生产矿井近期开采区域预抽,宜采用直立井;
3 应符合煤层气开采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可采用地面钻井抽采采动区瓦斯:
1 开采煤层群矿井,回采工作面上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
2 采动稳定区瓦斯资源丰富,具有经济开采价值。
4.3.3 地面钻井井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2 应避免井孔穿过断层、陷落柱及强含水层等地质构造;
3 应满足长时间、大面积抽采要求。
4.3.4 钻井井身结构应根据地层、煤层埋藏深度等因素确定,可采用二开或三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简化井身结构。
4.3.5 采动区抽采钻井套管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土段表层套管下端应深入基岩20m~35m;
2 进入采动裂隙带及煤层段的生产套管应采用筛管,管外可不固定,并应设防止断管的防护装置。
4.3.6 地面抽气管应采用波纹金属软管与生产套管井口装置连接,并应在井口安装压力表、流量计、瓦斯浓度检测孔、低压闸阀、放水装置、放空管、避雷针、防爆器等装置。
4.3.7 地面钻井抽采管路的选型和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要求,抽采设备的选型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