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72-2018 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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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及安全系统

5.3.1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全矿通风网络的运行和状态参数进行监控,实现矿井通风网络的风量、风速、通风阻力、风温联合解算和主要通风机工况模拟解算;应在线监测主要通风机工况及工序能耗;

2 主要通风机应具备自动无级调节功能;各类风门宜实现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

3 主要通风机的正常启动、反风和风机切换应实现一键式操作;主要通风机房宜实现无人值守;

4 局部通风机应具有调速的功能,且宜在地面集控。

5.3.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系统自诊断、自评估,具有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

2 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信息导引及发布、通信、人员定位等系统联动;

3 各类传感器与分站之间应采用数字信号传输;瓦斯传感器宜使用激光传感器等全量程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宜采用无线传感器,传感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5.3.3 矿井应设置采、掘工作面和煤流运输系统的粉尘监控系统,并应监测消防洒水系统的运行参数。

5.3.4 矿井应设置矿压监测系统,监测采掘工作面及受采动影响巷道的顶板和围岩的位移、应力分布和松动范围;对顶板危险事件、冲击地压等应进行预测和报警。

5.3.5 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系统,并应具备灾前突出危险性预警和灾时事故自动报警等功能;

2 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5.3.6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抽采系统应集中控制,应在线监测井上下管路及抽采泵的运行参数,抽采泵启停、轮换等可实现一键式操作;

2 对不同时期瓦斯涌出量参数变化较大的矿井,抽采泵宜调速运行;

3 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自动放水装置。

5.3.7 矿井水文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区、地表水系较发育区及内涝较严重区,应对地表水、雨量、矿井涌水量及井下水害观测点进行监测,当井下水文地质异常时进行报警;

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及水害预警,对主要含水层、突水点的水位、水量、水温及水质等应长期观测。

5.3.8 井下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矿井水文监测系统实现联动;

2 应在地面集中监控,井下各排水泵房应实现无人值守;

3 主排水系统宜根据水资源合理利用以及峰谷用电负荷、电价等因素自动选择合理排水方式;

4 应在线监测主排水系统工序能耗。

5.3.9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实现对井下人员的精确定位,并应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和通信系统联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应一体化。

5.3.10 防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应设置井下火灾自动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井下采空区、巷道及工作面等关键区域的环境参数,并应根据变化趋势实时预警;

2 灌浆站和制氮站应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设备及管路的运行状态,制氮站应实现无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