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矿井生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矿井生产系统的工艺和装备应按照实现智能化要求进行设计。
5.1.2 矿井生产各系统应具备对生产和工艺参数、设备状态、运行时间等信息的采集、分析、存储功能,并应设置相关检测设备和软件,以满足能耗及产能分析、故障诊断和环保等方面要求。
5.1.3 各生产系统的监控设备、通信网络接口、通信协议宜统一。
5.1.4 各生产系统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和通信系统,实现无人值守的系统应与音频、视频监控联动。
5.1.5 相关联的生产系统应能实现联动控制、调节与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