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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系统设计
2.2.1 供暖系统热媒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热媒应采用热水,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2 工业建筑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供水温度不宜高于95℃,严寒地区可采用不高于130℃的高温水或饱和蒸汽作为供暖热媒;
3 采用热泵供暖时,供暖系统热媒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0℃。
2.2.2 高大空间厂房供暖应采取防止热空气上浮的措施,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循环加热设备等方式。
2.2.3 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厂房,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2.4 严寒、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非工作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时,值班供暖应按5℃设置。
2.2.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经常开启且不设门斗和前室的外门处宜设置热空气幕。
2.2.6 蒸汽供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系统压力时,应在引入口处设减压装置。供暖系统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2.2.7 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热负荷少的建筑,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不经济时,可采用热泵空调或电加热等供暖方式。
2.2.8 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采用竖向分区。
2.2.9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采用热泵供暖技术时,宜采用地板辐射或风机盘管末端系统。
2.2.10 行政、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计量和调节装置设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以及地方有关节能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