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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运营期监控
4.3.1 S1.4路段监控应根据路段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4.3.2 监控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1.1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0m;
2 S1.2、S1.3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0m;属于S1.2的桥头路段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5m,第1个断面与桥台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3 S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00m;
4 监控断面宜利用施工期监控断面或设置在施工期监控断面附近。
4.3.3 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项目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3 监测项目
2 尚能继续监测且能实现运营期监控目的的施工期监控项目,运营期宜继续监测。
3 对表征路基稳定性的裂缝,应监测裂缝的位置、宽度、长度等。
4.3.4 监测精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监测精度
4.3.5 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测点应设置在路基坡脚附近;
2 表面沉降、分层沉降或深层沉降测点宜设置在路肩附近;自动监测时,宜设置在路肩之间的最大沉降处。
4.3.6 监控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1.1路段应监测至路基稳定为止;
2 S1.2路段宜监测至工后沉降小于容许工后沉降为止;
3 S1.3路段宜监测至路基上部结构施工完毕,且工后沉降小于容许工后沉降为止。
4.3.7 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1.1路段监测频率不宜低于1次/30d,路基稳定性恶化时不应低于1次/2d;
2 S1.2、S1.3、S2路段监测频率不宜低于1次/9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