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平面布置
5.2.1 原料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2 联合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长轴应利用地形地质和各工段生产工艺的特点,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应妥善处理地形高差;
2 厂房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的交角。
5.2.3 公用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调压站宜布置在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重油站宜设置在厂内地势平坦的较低地区,宜位于主厂房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区,并宜靠近主要用户,缩短输送距离;油站的储油区、卸油区、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
3 锅炉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氧气站宜位于通风条件好和明火排放源的上风侧,宜避开人流密集区及主要交通通道,宜设置墙高为1.6m~2.0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6 总降变电站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并宜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5.2.4 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废丝处理站、废气处理站、空调机房、热力站、中间库、成品库、包装材料库等辅助生产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自身工艺及主要生产设施工艺的需要;
2 应充分利用主要生产设施之间的空地或层间的空间。
5.2.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2.6 工厂应设置厂区围墙。围墙定位、高度、结构形式应满足生产安全和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