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06-201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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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不得选址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4.1.2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4.1.3 建设项目厂址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1 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 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

4.1.4 钢铁工业炼焦厂址不得选择位于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

4.1.5 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选线应减轻对沿线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4.1.6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应建在大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的河谷、盆地、静风频率大的地区。

4.1.7 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与生活居住区保持有关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1.8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4.1.9 建设项目高噪声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其相邻场所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