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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选矿
5.2.1 选矿的污染防治设计应按选矿试验报告中提出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其污染防控措施方案进行设计。
5.2.2 选矿工艺设计应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降低转运落差,在胶带转运点使用粉尘无动力捕集装置。矿石运输、转载、矿仓、破碎、筛分等工序或设施的产尘处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器宜采用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无法密闭且粉尘量小的产尘点应设置喷雾抑尘装置。
5.2.3 磁化焙烧的回转窑和竖窑应配备高效的烟气净化设施。
5.2.4 磨矿选别厂房、化验室、地面矿仓的地下操作空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措施。
5.2.5 浮选作业应选用无毒、无腐蚀或低毒、低腐蚀的浮选药剂,采用高碱性、高酸性浮选作业,其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后回用。
5.2.6 选矿厂应设置完善的循环水系统。精矿过滤回水、尾矿浓缩池溢流水、设备冷却水、厂房冲洗地坪水等生产废水和尾矿库澄清水应进入循环水系统回用。
5.2.7 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5.2.8 尾矿浆应浓缩后输送,宜采用高浓度输送,输送系统应使用耐磨管,输送系统宜使用双路耐磨管。
5.2.9 选矿产生的废弃尾矿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弃。
5.2.10 尾矿库的选址、闭库和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
5.2.11 破碎筛分系统的振动筛宜选用非金属材料筛网及弹簧减振器等降噪措施。振动筛、球磨机宜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地下矿仓应选用低噪声给、排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