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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
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使用车辆类型、车辆运行阻力及运行条件、各线路对矿车滑行速度的限制、线路上所采用的调车或操车设备等因素计算确定,亦可按表4.3.1的规定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箱式矿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井重车线、副井进车线坡度,应根据调车方式及采用的机械操车设备确定;副井进车线坡度,应采用以矿车自动滑行为主的运行方式确定;
2)主井空车线、副井出车线的坡度,应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并宜采用加速、等速、减速分段坡度形式布置;
3)翻车机两侧进、出线路的坡度,应按机械操车设备的要求选取;
4)副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坡度,应根据机械操车设备要求或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
2 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和底卸式矿车的卸载方向(纵向或侧向)确定,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7‰。卸载站的线路坡度宜采用平坡。
3 回车线坡度不宜大于10‰,空列车启动处宜设不小于10m的平坡段。回车线有重列车行驶时,坡度不宜大于7‰。
表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
续表4.3.1
续表4.3.1
注:本表坡度栏内除注明上坡者外,其余均为下坡。
4.3.2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井底车场运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及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主要线路的坡度不宜大于1°,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的辅助线路坡度宜小于3°。
4.3.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甩车场及平车场,进、出车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调车方式及矿车自动滑行的控制速度确定。
4.3.4 矿车卸载位置距井底车场较远时,翻车机或卸载站前、后附近的空、重车线轨道坡度,可按本规范第4.3.1条确定。
4.3.5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和高程应进行闭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