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6-2017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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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井底车场

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

4.1.1 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井筒提升方式、大巷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特点、通过井底车场的货物种类及运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所处的围岩条件、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辅助运输或以辅助运输为主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

1 采用立井提升方式时,应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宜采用环形车场;

2 采用斜井提升方式时,井筒不再延深的应采用平车场,井筒今后需延深的宜采用甩车场。

4.1.3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

1 不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环形车场;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折返车场;

2 井底车场形式宜与采区装车站的形式相协调。

4.1.4 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车场形式应满足货物的换(倒)装作业。

4.1.5 采用立井、斜井混合提升方式时,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主、副井井筒的布置形式、相对位置、提升方式及大巷运输设备特点等因素,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确定。

4.1.6 井底车场采用轨道运输时,宜避免机车在弯道中顶、推重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当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方式时,其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4.1.7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规定确切的行车路线、行车方向及会车和调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