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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水量
3.2.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类污水的设计水量应分别统计计算。
3.2.2 污水处理场(装置)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污水处理场(装置)设计水量(m3/h);
Q1——生产污水量(m3/h),应按各生产装置(单元)最大连续小时排水量与经调节后的间断小时排水量之和确定;
Q2——生活污水量(m3/h),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Q3——初期污染雨水量(m3/h),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容积和排空时间确定;
Q4——未预见污水量(m3/h),宜按生产污水量的10%~15%计算;
Qi——各装置(单元)连续排水量(m3/h);
Qj——调节时间内间断排放的污水量(m3/h);
t——间断水量的处理时间(h),可取调节时间的2倍~3倍;
tj——调节时间内出现的间断污水量的连续排水时间(h);
FS——污染区面积(m2);
HS——降雨深度(mm),宜取15mm~30mm;
tS——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取48h~96h。
3.2.3 污水处理工序中的回用水处理装置规模应根据回用水水源水量和用户用水量,通过水量平衡确定。
3.2.4 最高允许排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