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斜井井筒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风景生态区、内涝低洼区、采空区和对工程抗震不利地段,并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2 井筒穿过的地层宜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溶洞、陷落柱、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3 井口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4 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井筒功能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应少压煤或不压煤。
2.0.2 当斜井井筒为进风井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 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3 井口距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距离不应小于80m,且不应在其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0.3 斜井井筒倾角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及所选提升运输设备性能确定,不同提升运输设备适用的井筒倾角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表2.0.3 不同提升运输设备适用的井筒倾角
续表2.0.3
2.0.4 采用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倾角不得大于28°,采用可摘挂抱索器的井筒倾角不得大于25°。
2.0.5 斜风井井筒倾角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拓布置、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
2.0.6 需延伸的斜井井筒应预留20m~30m的延深长度。
2.0.7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岔点上方,必须设置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2.0.8 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混凝土铺设永久性路面,铺底厚度可根据井筒底板岩性确定,但不宜小于150mm。
2.0.9 带式输送机提升运输的井筒,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厚度不宜小于100mm。
2.0.10 作为人员上下的斜井,垂深超过50m时,应装备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2.0.11 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缓坡斜井,长度超过1000m时,宜每隔800m左右设一平坡段,平坡段坡度不应超过5‰,平坡段长度不宜小于50m。
2.0.12 斜井各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布置在较稳定的煤、岩层中;各主要硐室之间以及硐室与相关巷道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煤、岩柱,其大小应根据围岩稳固程度确定;
2 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2.0.13 机电设备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和安全间隙进行布置,并应满足防水、防火和通风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