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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地下水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受地下水影响范围内的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及排土场边坡应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
9.1.2 露天煤矿边坡工程地下水动态监测,应结合煤田地质资源勘查、边坡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露天矿开采进度、地下水控制方案等工作进行。露天煤矿建设与开采阶段应进行长期监测。
9.1.3 露天煤矿边坡工程地下水动态监测内容可包括: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地下水压及边坡渗出量等。
9.1.4 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应利用已有的资源勘探孔、水文地质勘察(监测)孔、边坡勘察(监测)孔、疏干降水井、边坡地下水出露点和泉等。
9.1.5 地下水动态监测线、孔的布置,应控制监测边坡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动态。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孔、线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孔应具有一种或多种观测功能;
2 查明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时,可分层布置监测孔;
3 需要获得边界地下水动态资料时,监测孔宜在有代表性的边界地段布置;
4 需要获得用于计算地下水径流量的水位动态资料时,监测线宜垂直和平行计算断面布置;
5 需要获得用于计算地区降水入渗系数的水位动态资料时,监测孔宜在有代表性的不同地段布置;
6 需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时,监测线宜垂直地表水体的岸边线布置;
7 需查明开采疏干降水过程中地下水下降漏斗的发展情况时,宜通过漏斗中心布置相互垂直的两条监测线;
8 为满足地下水数值法模拟计算要求,监测孔的布置应保证对计算区各分区参数的控制。
9.1.6 当需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时,应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同时,监测有关地表水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