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工程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3.0.2 承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
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0.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的有关规定,编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活动;
2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总体施工顺序,并应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特点制定施工平面布置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监测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
3.0.8 对施工工况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使用。
3.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3.0.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并应经调试检查合格。
3.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5 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2 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不同设备制订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牌;
3 对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先划出施工区域,并应设置防护围挡,必要时应对保留部分采取加固措施;
4 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拆除构(建)筑物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
5 既有构(建)筑物和新建构(建)筑物衔接时,应对衔接界面进行处理,砌体结构界面应按规定留槎和接槎;钢筋混凝土结构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有防水要求的结构,界面应做成阶梯状;
6 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
7 构(建)筑物、设备、管道等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