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源头减排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应与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相互协调,合理确定各项设计参数。
4.1.2 城镇内涝防治应按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城镇排水管渠设施前,采取渗透和滞蓄等措施。
4.1.3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宜保持或模拟自然水文和生态过程。
4.1.4 源头减排设施的类型,应根据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水系特征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同一地区或项目,可采用单一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的源头减排设施。
4.1.5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
4.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程序,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调查分析相关规划要求、可用空间、土壤渗透性能、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现状等技术因素;
2 确定源头减排目标,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源头减排方案;
3 进行源头减排设施设计;
4 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
4.1.7 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 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4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
4.1.8 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规模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1.9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1.11 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s——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m3);
Vi——渗透设施进水量(m3);
Wp——渗透量(m3);
K——土壤渗透系数(m/s);
J——水力坡降;
As——有效渗透面积(m2);
ts——渗透时间(s)。
4.1.12 当人工景观水体兼作源头减排设施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景观和内涝防治要求综合比较后确定,调蓄水深应根据安全性、水量平衡、竖向关系和景观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
4.1.13 当植草沟等雨水转输设施用于排除一定设计重现期下的雨水径流时,其设计流量应为该重现期下的径流峰值流量。
4.1.14 当调蓄设施以雨水利用为主要目的时,调蓄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雨水利用的途径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于地下水补给时,应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