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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罐 区
8.2.1 罐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8.2.2 储存对二甲苯、共沸剂应选用钢制内浮顶储罐;储存乙酸可选用钢制拱顶罐,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8.2.3 乙酸、共沸剂储罐的容积应满足生产装置停车退料要求。
8.2.4 对二甲苯及乙酸储罐应设置伴热设施。
8.2.5 对二甲苯储存系统宜设倒罐泵和扫线罐。
8.2.6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布置应同时满足地基沉降、地震和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8.2.7 管道在穿过防火堤或隔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两端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8.2.8 电缆桥架不应穿过防火堤和隔堤。
8.2.9 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对二甲苯储罐、共沸剂储罐和乙酸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
8.2.10 对二甲苯、乙酸和碱液罐组防火堤、储罐基础及地面应进行防渗设计,乙酸、碱液罐组还应进行防腐蚀设计。
8.2.11 罐区防火堤进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