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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采剥工程
5.3.1 结构复杂或夹矸较多的煤层应进行选采。
5.3.2 采区划分和采区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工作线推进速度、运距、内排、重复剥离量等条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3 工作线布置方式应根据设备效率、煤炭回采率、运距、掘沟工程量等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5.3.4 采剥工程设计的开采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的规定。
5.3.5 采剥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矿山规模及采剥工艺相匹配。
2 应与采剥煤岩性质、结构及自然气候条件相适应。
3 应满足选采需要。
5.3.6 采剥设备宜选用电力驱动型。
5.3.7 采剥设备的满斗系数不应低于0.9,出动率不宜低于0.8。
5.3.8 采剥设备与自移式破碎站配合作业时,平均回转角度不宜大于90°。
5.3.9 露天煤矿采用单斗挖掘机自卸卡车间断开采工艺时,单斗挖掘机宜采用双面装车方式。
5.3.10 松散层与岩石宜单独划分台阶,剥离台阶宜采用水平分层,煤层台阶分层宜根据其厚度、倾角综合确定。
5.3.11 破碎站位置应根据矿山工程发展需要合理布置,并应及时移设或调整。
5.3.12 露天煤矿工作帮坡角不宜小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