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政通信
3.0.1 矿井应设置行政通信系统。中型及以上矿井宜分别设置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和有线调度电话交换系统,并宜选用数字程控电话交换设备。
3.0.2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在有线调度电话交换系统选用矿用型数字程控调度交换设备时,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和有线调度电话交换机可合用矿用型数字程控调度交换设备。
3.0.3 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的虚拟交换功能,实现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功能。
3.0.4 矿井行政通信所选用的行政电话交换机设备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入网许可证。
3.0.5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的主要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提供普通电话业务,并宜提供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通信和IP通信等业务;
2 宜具有汇接功能和虚拟用户交换机功能;
3 应具有多级呼叫限制、等位/非等位拨号、自动话务台、人工话务台等功能;
4 应具有系统的自动检测、诊断、声光报警、记录输出及系统维护等功能,并宜具有远程维护功能;
5 应具有计费管理系统功能;
6 应具有扩容功能。
3.0.6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的主控板、电源板应具有热备份,并应能带电插拔。
3.0.7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的容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生产、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办公用房宜按10m2~20m2面积设1部电话;
2 单身宿舍宜每个房间设1部电话;
3 安全、生产和管理岗位应按岗位需求设置电话;
4 生活辅助用房应按实际需求设置电话;
5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应留有不少于20%的备用容量。
3.0.8 矿井行政通信系统应与所属矿区行政通信系统或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联网。
3.0.9 矿井行政通信系统与矿区行政通信系统或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联网时,宜采用数字中继和No.7信令方式,并宜采用全自动直拨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宜按矿井行政电话交换设备容量的10%~15%配置。采用数字中继时,中型及以上矿井不宜少于2个E1数字接口,速率应为2048kb/s。
3.0.10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应配置电话配线设备。
3.0.11 矿井行政通信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GB/T 15542和《程控数字用户自动电话交换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438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