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岩土工程勘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大跨越工程岩土工程勘测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拟建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地质构造、地震与地震效应;
2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条件,水、土腐蚀性,不良地质作用;
3 结论与建议。
4.1.2 大跨越工程岩土工程勘测的主要手段与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整理与分析大跨越地段的有关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或工程地质调查;
3 工程遥感;
4 钻探、坑探、槽探;
5 原位测试;
6 工程物探;
7 室内岩、土、水试验;
8 室内分析计算及整理资料、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综合分析评价;
9 地基检验、监测。
4.1.3 大跨越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4.1.4 岩溶发育塔位应进行施工勘测。
4.1.5 无法避让对塔位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的区域时,应进行滑坡专项勘测。
4.1.6 采用桩基的大跨越工程应进行综合试桩,综合试桩宜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
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4.2.1 岩土工程勘测应结合路径方案,初步分析各方案岩土工程条件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
4.2.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任务主要是调查、搜集大跨越地段的地质资料,初步评价大跨越地段的区域稳定性、场地稳定性。配合路径方案,提供可能的大跨越点的岩土工程资料。
4.2.3 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整理、分析的有关资料宜包括:
1 区域地质及区域水文地质、地震地质资料;
2 大跨越地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测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3 河床变迁有关资料;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4.2.4 大跨越工程宜避开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地段、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并可能危及塔位稳定且难以治理的地段。
4.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包括配合设计进行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和现场勘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应根据1∶50000~1∶10000地形图或有关航片、卫片在室内进行;
2 现场勘测以踏勘调查为主;当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勘测工作。
4.2.6 在河岸立塔时,应调查了解岸边冲刷、崩塌、坍滑等河岸稳定情况,断裂构造展布情况,冲沟、泥石流以及特殊性土等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
4.2.7 在山地丘陵立塔时,应调查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成条件、规模、性质及发展趋势,并宜开展相应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
4.2.8 在河中、江心洲、河滩立塔时,应调查了解地层岩性、颗粒组成及基岩埋藏、土水腐蚀性等情况。
4.3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4.3.1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电压等级、档距、大跨越塔可能的塔高、塔型、荷载,拟采用的基础型式、基础埋深以及对勘测的特殊要求等;
2 1∶5000~1∶10000地形图;
3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成果、有关的区域地质、地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等资料。
4.3.2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应初步查明大跨越工程各塔基岩土工程条件,并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崩塌、滑坡、岩溶与地表塌陷、土洞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成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等;最终确定场地稳定性;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2 初步查明地形、地貌和地层分布、成因、类别、时代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初步评价,提出塔基基础类型或地基处理的建议;
3 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幅,分析地下水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和措施。
4.3.3 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主要岩土层其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4.3.4 当地表水或地下水对塔基有影响时,取水试样不应少于2件进行腐蚀性分析并作出评价。
4.3.5 对于特殊土,应根据特殊土的工程性状,采取合适的勘探方法,予以查明地基土条件并作出岩土工程评价。
4.3.6 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Ⅵ度的大跨越工程,应划分场地类别和建筑抗震地段。
4.3.7 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Ⅶ度的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测。
4.3.8 勘探点的布置宜结合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并宜布置在塔位处。每一跨越塔布置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耐张塔布置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地层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勘探点数量。对于基岩裸露或覆盖层较薄的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为1∶200~1∶2000,并沿纵横勘探线布置探坑、探槽、地质点。
4.3.9 勘探孔的深度需满足地基强度及稳定性验算要求。钻入强风化软质岩石不应小于8m或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应小于5m;钻入强风化硬质岩石不应小于5m或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应小于3m。
4.3.10 山区丘陵大跨越勘测应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斜坡形态、植被发育状况;查明斜坡岩土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体结构面的特征、组合情况及与坡面的相互关系,评价自然斜坡和可能出现的人工边坡的稳定性。
4.3.11 水中立塔大跨越勘测应搜集河床、湖泊、海湾有关地段的冲刷、淤积条件以及岸滩、江心洲演变历史方面的资料;应分析历史最高、最低水(潮)位的变化情况,并对塔基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提出防冲刷措施的建议。
4.3.12 河流地质作用对大跨越地段及塔位有影响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结合水文资料进行实地测绘调查、访问和搜集资料,并应着重对河段古老地形图、河势图、航片、卫片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河道演变情况;
2 河流地质作用调查访问内容应包括河段特性、洪水特性、河槽地质情况、岸坡堆积物特性、冲刷深度和侧向冲刷侵蚀作用、堆积作用;
3 根据河流的切割侵蚀作用及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避让或防冲刷建议措施。
4.3.13 对于平面位置能确定的塔位,可采取一次性勘测,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3.14 对采用特殊基础型式的塔位,其勘探深度应根据塔基的设计要求及塔位处的地基条件确定。
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4.4.1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大跨越塔的塔型、塔高、荷载、基础类型、尺寸和埋深、勘测任务要求等;
2 塔位地段1∶200~1∶2000地形图;
3 前期勘测资料及搜集资料。
4.4.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塔基场地岩土层时代及成因类型、结构、岩性、风化程度及其厚度、节理裂隙与层理等结构面及其组合关系、基岩面的埋深及起伏情况等;
2 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塔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等塔基设计所需的工程特性指标;
3 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规律、变幅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预测施工运行期间地下水的可能变化及其对大跨越工程的影响,提出建议和措施;
4 查明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进行土壤电阻率测量并提供相应成果资料;
5 提出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及地基处理的建议;
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塔基,应提出基坑开挖时进行现场检验和检测的建议。
4.4.3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应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勘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规模、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塔基场地内岩土层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确定地基持力层;
3 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规律、工程特性,提出处理建议;
4 查明影响塔基稳定性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
4.4.4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勘探点根据塔基基础型式布置,应能控制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及铁塔的四脚基础范围,对于混凝土筒式塔勘探点可采用梅花形布置,勘探点数不应少于5个;对于铁塔应按塔腿布置,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大跨越每个塔腿不应少于1个勘探点;对于特高压大跨越每一塔腿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触探、坑探相结合,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4.5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勘探深度应根据塔型及其基础型式、基础尺寸与埋深、荷载情况、塔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土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持力层,并同时满足抗压和抗拔的验算要求,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0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0倍,且不应小于15m;
2 勘探深度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深度;
3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 基岩作持力层或基岩埋藏较浅时,勘探深度应能控制覆盖层厚度,并进入基底下基岩内深度不小于3m;基岩为灰岩时,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较完整基岩内的深度不小于5m;
5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满足验算要求。
4.4.6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采取岩土试样、水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若进行岩石点荷载试验,不宜少于30个;
2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 当水文地质条件与初勘时比较有变化时,尚应取水样作腐蚀性分析。
4.4.7 当利用岩石作锚杆基础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为1∶500,详细进行岩层节理裂隙统计和破碎带调查,作出适宜性评价。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4.4.8 塔位位于斜坡场地,应评价其稳定性。
4.4.9 桩基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及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桩基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起伏状况、风化程度及其界面,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及软弱结构面;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结合试桩成果评价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4.10 桩基勘测应按设计提供的塔基平面布置图布置勘探点,对于混凝土筒式塔勘探点可采用梅花形布置,勘探点数不宜少于5个;对于铁塔应按塔腿布置,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大跨越每个塔腿宜布置(1~2)个勘探点;对于特高压大跨越每一塔腿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4.11 桩基勘测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达桩端以下3d~5d(d为桩径),且不应少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少于5m;河流冲刷地段勘探深度应考虑最大冲刷深度并至桩端以下3m;对于嵌岩桩,应钻入嵌岩面以下3d~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同时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4.4.12 桩基勘测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和触探及其他原位测试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黏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类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4.4.13 桩基勘测应采取岩土样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应少于6件,每一主要岩层的岩样不应少于3组,试验方法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
4.5 岩土工程勘测方法
4.5.1 工程地质调查测绘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踏勘、实地测绘、当地搜资走访等内容;
2 搜集区域地质、矿产分布与开采区等资料,调查的范围应满足跨越方案的比选、工程设计、环境整治的需要;
3 工程地质调查测绘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程》DL/T 5104的要求。
4.5.2 工程物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岩土工程勘测中对隐伏岩溶、洞穴、基岩面、风化带、断裂及破碎带、滑动面、地层结构等地质界面进行探测,可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
2 选用物探方法和解释探测数据时,应对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探测场所的赋水状态、地形起伏和其他屏蔽干扰等工作环境条件进行分析;
3 现场探查时应进行重复观测或检查观测,需要时可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探查比较;解释资料时应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充分考虑探测对象的地质成生环境;在每一地质地貌单元,应有井孔勘探成果进行对比校(验)证;
4 工程物探具体技术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程》DL/T 5159的要求。
4.5.3 勘探及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勘探测试的常用手段有钻探、井探、槽探、动探触探、静力触探等,并根据需要取样试验或采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勘探、取样及原位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2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取芯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3 勘探方法应根据地形地貌、岩土特性和现场工作条件合理选择;
4 钻孔、探井和探槽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5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特性、设计要求及地区经验合理选择;根据原位测试成果估算岩土参数时,应考虑地区经验。
4.5.4 岩土室内试验方法和具体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地基岩土体的特性确定。
4.5.5 水和土的腐蚀性分析应满足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的要求,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4.6 不良地质作用
4.6.1 岩溶区大跨越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跨越塔岩溶勘测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勘测方法,各勘测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在区域地质等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调查了解拟建塔位地表及地下岩溶的宏观发育特征,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对各方案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2)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应进一步查明拟建塔位下方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洞穴的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根据场地稳定性分区及岩溶地基处理难度等调整塔位;
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查明塔基下基岩顶面的起伏、塔基岩体的完整性与风化特征、溶洞和土洞的发育情况、洞穴的充填条件及地下水的动态变化,提出基础设计和地基处理、环境整治所需的岩土工程勘测资料;
4)施工过程中宜进行施工勘测,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应进行专门的桩基施工勘测;
5)各阶段勘探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2 塔位选择时应避让下列地段:
1)浅埋溶洞、土洞及塌陷密集发育地段;
2)洞穴规模大,上覆顶板岩体不稳定的地段;
3)溶沟、溶槽、石芽等地表岩溶发育,在塔基范围内表面起伏剧烈且难以处理的地段;
4)埋藏型岩溶土洞上部覆盖层有软弱土或易受地表水冲蚀的地段。
3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评价洞穴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
1)洞穴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且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洞穴跨度;
2)洞穴填充密实,充填物具较高强度,且无再次冲蚀的可能;
3)洞穴较小,基础底面尺寸大于洞体平面尺寸,且有足够支承长度;
4)基础底面以下岩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8倍或整板基础边长的3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地面变形的条件。
4 岩溶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溶发育的宏观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对塔基稳定性有影响的洞穴和塌陷,应根据其位置、大小、顶底标高、充填条件、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与适宜性;
3)对于无法避开且可能对塔基稳定产生影响的洞穴,应根据其发育特点提出处理措施和监测的建议。
4.6.2 滑坡发育区大跨越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坡的勘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资料;
2)调查地下水、地表水、泉和湿地的分布情况;
3)搜集当地滑坡防治的经验;
4)应查明滑坡的主滑动方向、滑动面(带)的位置、滑坡体形态等要素,并应确定滑坡的类型及性质,同时应分析滑坡成因;
5)应确定滑坡稳定性分析和整治工程所需岩土参数;
6)对滑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与评价,并提出滑坡防治、处理及监测的建议。
2 滑坡的勘测应采用搜集区域地质资料、工程地质调查及测绘、遥感地质调查、勘探等多种方法。
4.6.3 危岩和崩塌发育区大跨越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大跨越塔位及附近存在危岩和崩塌地质灾害时,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查明崩塌产生的基本条件、规模、类型、影响范围及崩落方向,分析评价各方案塔位的稳定性,评价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应提出防治方案;
2 危岩和崩塌的勘测方法可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
3 拟建大跨越塔位及附近存在倒石堆时,应采用工程地质调查为主的方法,必要时辅以适量的勘探工作,查明堆积体的堆积方式、厚度及物质组成,评价其稳定性;并应对塔基施工、人类活动等对其稳定性的影响进行预测。
4.6.4 冲沟发育区大跨越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大跨越塔位经过冲沟发育地段时,应调查冲沟的发育特征,预测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分析评价其可能对塔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勘测工作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必要时辅以勘探工作。
2 冲沟勘测应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1)冲沟的深度、宽度、沟壁坡度、横断面形态及发育阶段;
2)沟壁地层岩性、基岩风化程度、各种结构面的产状、充填物性状、组合情况及与沟坡的相互关系;
3)冲沟内堆积物特征及地表植被发育情况;
4)沟壁的水土流失与坍塌滑落情况;
5)冲沟上游沟坡坡度、松散物质的堆积情况、植被发育状况,判断其是否有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性;
6)必要时应会同水文专业查明当地的降雨情况、冲沟的汇水面积、水量大小、最高洪水位、水流对沟底的下切侵蚀作用和对沟壁的冲刷程度。
3 发育阶段冲沟的边缘、向源侵蚀冲沟的可能延伸部位和有发生泥石流的冲沟沟口部位不宜设立塔位,当需要立塔时应进行塔位稳定性分析与评价,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冲沟发育可能危及塔基稳定或塔基附近有地表水流时,应采取塔基保护措施。
4 塔位与沟坡间的距离应视组成沟坡的岩性、坡度、植被发育情况及冲沟发育阶段而定。对于衰老阶段的冲沟,塔位保护范围与距冲沟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m。
4.6.5 活动断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测与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大跨越塔位及附近全新活动断裂分布情况,评价其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
2 对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地区的大跨越塔,当塔基下分布有饱和砂土和粉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并根据抗震设防等级、地基液化等级提出处理措施;
3 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古河道、河滨、湖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的可能时,应进行抗滑稳定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震措施。
4.7 原体试验
4.7.1 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中的原体试验主要采用桩基静载试验,宜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
4.7.2 桩基原体试验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确定试验桩型、桩径、桩长;
2 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
3 确定施工机具及施工参数;
4 确定测试项目与工程桩的检测内容。
4.7.3 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提交竣工报告。
4.7.4 测试工作结束后,应对测试资料进行整编,提交相应报告和成果。
4.8 现场检验、检测和监测
4.8.1 大跨越塔基础施工时,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根据需要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在运行期间可继续进行长期监测。
4.8.2 现场检验、监测应充分搜集分析有关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等。
4.8.3 基坑开挖后进行基槽检验,若发现地质条件与地质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提出处理或修改建议。
4.8.4 对桩基础,应根据勘测资料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地质问题。检测工作应依据桩基设计要求,按照桩型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
4.8.5 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动力测试方法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成桩质量,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30%,且每个塔脚下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根。施工完成后的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或可靠的动测法检验单桩承载力,每个塔检验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4.8.6 对灌注桩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测其孔径、孔斜、孔底沉渣等。
4.8.7 现场检验与监测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资料整编,提交相应报告及技术总结。
4.9 岩土工程勘测成果
4.9.1 编制大跨越工程岩土工程勘测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现场采集的各项原始资料和搜资成果应进行全面校核和分析整理,确保无误后方可使用;
2 各阶段的勘测成果应资料完整,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
3 勘测成果所附图纸、表格、图幅和图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岩土工程勘测资料整编技术规程》DL/T 5093的规定。
4.9.2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勘测工作目的与任务;
2 勘测工作过程、勘测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3 各大跨越方案的区域地貌特征、区域地质构造、区域稳定性和地震地质概况;
4 各大跨越方案的主要地基岩土、各类特殊岩土分布、矿产压覆、地下水条件、主要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及环境地质问题;
5 结论中包括各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6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
4.9.3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勘测工作目的与任务;
2 勘测工作过程、勘测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报告编制所使用的参考资料;
3 区域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
4 河流地质作用;
5 各塔基岩土工程条件,岩土工程初步评价,塔基的场地稳定性、地基稳定性评价,场地适宜性评价;
6 结论及建议;
7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
4.9.4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勘测工作目的与任务;
2 勘测工作过程、勘测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报告编制所使用的参考资料;
3 各塔基岩土工程条件及分析评价,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地层岩性、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其对基础和施工的影响;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原位测试与土工试验成果分析;塔基地震动参数及场地的地震效应;
4 结论及建议,包括地基基础方案建议、边坡处理和施工方面的岩土工程建议;
5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
4.9.5 原体试验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试验依据、过程;
2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
3 原体试验内容、目的与要求;
4 原体试验设计;
5 施工概况、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及性能、施工适宜性及施工质量分析;
6 检测方法与设备、工作量、检测结果及其分析与评价;
7 结论与建议;
8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
4.9.6 现场检验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的目的、任务、方法、工作量及完成任务情况;
2 地基基础设计与处理意见;
3 检验结果与建议;
4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
4.9.7 现场监测成果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监测目的和任务要求;
2 工作内容、采用的监测仪器类型、精度;
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4 结论及建议;
5 必要的图表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