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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抗震设防、减轻地震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结合煤炭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井、选煤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设施的抗震设计。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矿井、选煤厂工程应根据工业场地所在位置选择抗震设防烈度。
1.0.4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点突出,相互协调,有利震后恢复。
2 防止大震时发生淹没矿井、火灾及爆炸等地震次生灾害。
3 保证逃生通道及其水、电、通风设施安全。
1.0.5 矿井、选煤厂工程宜结合其功能及特征,采用抗震设计的新概念、新理念进行设计。
1.0.6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