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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加热炉的设计和选型应符合工艺过程对加热炉的要求。
3.0.2 加热炉及其主要附属设备的设计条件和要求宜按本规范附录A给出的标准格式编写。
3.0.3 炉管和急弯弯管壁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炼油厂加热炉炉管壁厚计算方法》SH/T 3037的规定确定。加热炉其他受压部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水管锅炉 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16507.4的有关规定。
3.0.4 加热炉炉管支承件的强度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0.5 加热炉用通风机和驱动机的设计和制造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0.6 加热炉用空气预热系统应按本规范第13章的要求进行设计。
3.0.7 加热炉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761和《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范》SH/T 3070的有关规定。
3.0.8 加热炉的热效率测定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3.0.9 加热炉钢烟囱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要求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