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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钢结构和附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结构和附件设计应满足运输、安装和操作过程中的各种荷载条件,应计及永久荷载、风荷载、活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等,以及寒冷气候条件及加热炉停工时的影响。
10.1.2 钢结构和附件的设计金属温度应为计算金属温度加上55℃。计算金属温度应按无风、环境温度为27℃时各种操作工况下的最高烟气温度确定。
10.1.3 钢结构设计应计及设计温度对材料屈服强度和弹性模量的影响。钢结构用钢在不同温度下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其常温值乘以折减系数,折减系数应符合表10.1.3-1和表10.1.3-2的规定。
表10.1.3-1 结构用钢的强度折减系数γs
注:温度为中间值时,应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表10.1.3-2 结构用钢的弹性模量折减系数βd
注:温度为中间值时,应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10.1.4 钢结构和附件的材料应满足在加热炉停工时规定的最低环境温度下所有荷载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