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5-2016 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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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砖结构

9.2.1 承重墙、炉底或热面层可采用砖结构。

9.2.2 辐射段自支承式承重墙的墙基应直接置于炉底钢结构上,不应置于其他耐火材料上。墙高不应超过7.3m。底部的最小宽度应为墙高的8%,高度方向上每段墙的高宽比不应超过5∶1。

9.2.3 承重墙应采用耐火泥砌筑。耐火泥的化学成分和温度等级应与相连接的耐火砖匹配。

9.2.4 承重墙端部和中间位置应设置竖向膨胀缝。

9.2.5 炉底耐火砖应干砌。

9.2.6 非持续受火焰直接冲击的砖墙,其最低等级温度应为1430℃;对于其他暴露的砖墙,最低等级温度应为1260℃。

9.2.7 位于竖向、平面炉壁板上的所有砖墙,应有不少于15%的砖被牵拉。除位于背衬层内的导管可采用碳钢外,其余的拉砖件应是奥氏体合金材料。对圆筒形壳体,当壳体的曲率半径能啮合耐火砖时可不用拉砖钩。

9.2.8 位于竖向、平面炉壁板上的所有砖墙,当高度高于1.8m时,宜设置托砖板,其材质应根据计算工作温度选用。托砖板间距不应大于1.8m,托砖板应设置膨胀槽。

9.2.9 在砖墙的垂直和水平两个方向上、墙的边缘、燃烧器砖、门和接头的周围等均应留出膨胀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