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5-2016 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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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耐火和隔热

9.1 一般规定

9.1.1 耐火和隔热材料应依据预期的操作温度和材料等级温度进行选择。

9.1.2 在无风、环境温度为27℃的条件下,辐射段、对流段和烟风管道的外壁温度不应超过82℃。辐射段底部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9.1.3 炉墙、炉顶和炉底的设计应允许所有部件适当膨胀。采用多层或复合衬里时,其接缝不得连续贯穿衬里。

9.1.4 耐火材料的设计温度应等于计算热面温度加设计裕量。任一层的耐火材料设计温度应高于计算热面温度165℃。辐射段和遮蔽段耐火材料的最低设计温度应为982℃。

9.1.5 炉底的热面层应采用65mm厚的高强耐火砖或75mm厚的浇注衬里,衬里的等级温度级别应达到1370℃,经110℃干燥后冷态耐压强度至少应为3450kN/m2

9.1.6 燃烧器砖的最低等级温度应为1650℃。

9.1.7 持续受火焰直接冲击的砖墙,应采用等级温度不小于1540℃的耐火砖砌筑。

9.1.8 燃烧器耐火材料预制块、砖及预烧成型制品的周围应留有膨胀缝。

9.1.9 除运输需要外,炉底浇注料可不设置锚固件。

9.1.10 锚固件顶部的最高温度应符合表9.1.10的规定。

表9.1.10 锚固件顶部的最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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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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