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荷载组合
3.3.1 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计入,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 施工检修集中荷载不应与屋面材料自重和作物荷载以外的其他荷载同时计入。
3 风荷载不应与地震作用同时计入。
4 屋面活荷载不应与地震作用同时计入。
5 温度作用不应与地震作用同时计入。
3.3.2 温室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3.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1.3条采用;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3.4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Qi——第i个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3.8条采用;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注:1 基本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SQ1k,并选取其中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3.3.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如挠度、位移等的限值。
3.3.6 荷载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3.7 荷载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Ψ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3.3.8 荷载和温度作用的分项系数应符合表3.3.8-1的规定,荷载和温度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应符合表3.3.8-2的规定。
表3.3.8-1 荷载和温度作用的分项系数
续表3.3.8-1
注:当永久荷载对结构有利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括号中数值。
表3.3.8-2 荷载和温度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
3.3.9 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荷载组合,温室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3.3.9的规定采用。
表3.3.9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