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车间电力设备和电气配线
10.3.1 电气设备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尘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防尘措施,宜设单独的隔尘房间,电气设备设在现场时,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为IP5X级,经常用水冲洗的地段应为IP54级;
2 储运和处理纯碱、芒硝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气配线,应有防尘、防酸(碱)腐蚀的措施。
10.3.2 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爆炸危险区级划分、包含范围和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3.3 车间内低压用电设备应通过电力配电箱配电,不同负荷等级的配电箱宜分别设置,装机容量大的用电设备宜直接由车间变电所的低压侧放射式配电。
10.3.4 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路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宜由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宜能自动切换。
10.3.5 在两路低压电源不全停电时,应有安全检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主开关,主开关宜采用抽出式低压断路器。
10.3.6 交流电机应采用全压启动方式,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宜采用降压启动或选用其他启动方式。
10.3.7 车间内低压电动机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动机应设短路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电动机的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
2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失磁保护、超速保护;
3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
10.3.8 配合料输送系统、煤气站上煤系统、碎玻璃输送系统等应采用机组联锁控制方式,并应能转换到解锁方式下运行。
10.3.9 车间低压配线线路多的场所宜采用电缆桥架配线或电缆沟内敷设。
10.3.10 车间低压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10.3.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